自从07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税收洼地和核定征收的字眼开始异常活跃,而随着法治体系的建全人们规避税负的方式越来越少,结合了各地引税压力作用下,一些投机份子进一步将目光投向了洼地引税方案。
实际上,所谓的税收洼地并非是税率低或者少缴税,而是地方财政在收取税款后的财政分配上所做的企业扶持方案,也就是常说的“财政补贴”了;而核定征收则可以理解为税务机关在征收税务时的变通做法,是特殊性处理时的方案,比如: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 特别纳税的调整 第四十条规定的“核定征收”原文:“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6种情况下由税务机关核定税额的情况,无一不是明确说明了查账征收为一般,“核定征收”为例外原则!
而现在各代理企业的宣传手段可谓无所不用其极,线下的各种灯箱、墙面印刷,线上包括度娘、某条、某音等等在内几乎全部沦陷!通篇只提避税成果——节税率达90%,至于法律依据则完全不管不顾。
在此简单分析一下:
首先,只有“成功人士”因为纳税额够高才有节税的必要性,所以被宣传的对象一定是高产值、高利润的企业主;
其次,成功的企业通常是公司制,而当下支持核定征收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非公司制,所以绝大部分“策略”是让企业家另行安排开设“跳板企业”截留原公司利润;
也就是说,让原公司以低价向跳板企业供货或者以高价向跳板企业拿货,甚至直接向跳板企业采购根本不存在的服务,以达到将利润截留在税收洼地注册的核定征收企业,达到“合理避税”目的;
最后,跳板企业按收入额与核定率申报税款,再将利润款直接转入企业家个人卡,流程结束!
咋一看多么美好的方案啊,仔细一看漏洞百出!
仅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和《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就将这种操作算到死死的,只等傿家往里面跳了!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朝廷纳税调整:
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
2.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3.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综上我们不难看出几个现实的问题就展现出来了:
首先,企业主设立跳板企业用谁的名义去注册呢?别人的,自己不放心,何况别人也不一定愿意提供自己身份给你注册企业;自己的,不就成了自己公司与自己的企业交易了吗?
其次,设立的企业与公司交易之间本来没有实际交易,连前些年提到的“三流合一”都做不到,更何况现在已经提的是“五流合一”的呢!
再次,即便前面的流程全部能够得到解决,请问跳板企业的利润最后流向哪里?
金额小的,干嘛要花这么大成本和风险来做避税?金额大的,总不能把钱提出来放床底下吧?
而且,跳板企业在向企业主划款时就留下了清晰的资金轨迹,税务机关只要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要求银行提供信息就能轻松拿到企业主的违法证据。
而这时,给企业主做避税筹划的代理机构早就拿到了自己的报酬拍拍屁股消失到无影无踪,即便还能够找到又能怎样?还指望代理机构替自己把税务的罚款补上?
聊到这里再来看看避税成本吧:
1.跳板企业注册成本忽略不计;
2.假设代理机构完全免费;
3.接收跳板企业发票的公司涉嫌偷漏企业所得税,无论接收发票当年是否盈利,查出发票金额一率计入公司当期盈利,按25%计算企业所得税,并按收票次年的6月至稽查当日缴纳万分之五滞纳金;
4.假设国税心胸宽广不计较增值税问题,否则跳板企业缴纳的白缴,收票企业收的增值税发票一概不认,还要补一罚一;
5.如果没钱补、罚的,恭喜案件转经侦走刑事流程!
如上所述,还要玩避税吗?
不得不说,我并不反对通过洼地核定征收方式节税,但是连上述法律条文都搞不清楚,甚至连会计分录都不会做的人,张口税筹,自封各种涉税专家头衔,吓死不懂的,笑死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