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划重点,请关注以下方面:618消费券和返利冲突吗、618消费券部分退款
源沅财管
针对疫情的影响,各地政府也推出了很多电子消费券,消费者在消费时也可以直接抵用。
电商平台卖家的促销方式多种多样,如节日折扣、满额优惠、赠送礼品、免运费、赠送优惠券、送积分等各种促销行为。现在很多商家基本上都是线上和线下都在做,很多促销活动也会同步进行。
618即将到来,线上和线下的各种商家都在擦拳磨掌,积极准备各种年中促销活动,有些商家甚至早早地就开具了618促销活动,而不是等到618…
面对消费券和618促销混合在一起的业务,我们财务人员应该怎么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呢?
一、单纯的促销折扣
各大电商平台卖家或线下卖家都会参与诸如6.18、11.11、12.12折扣等促销方式,在促销期间给予很大折扣比例。对此,我们应当将促销折扣作为销售折扣处理,卖家应当按照折扣后的价款开具发票,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相应的商品成本。
【案例-1】甲服装品牌公司在618期间对所列商品进行打折出售,某夏季服装原价118元,现价49元(含税价),其会计处理应当按照折扣后售价49元进行。假定甲公司在2020年618促销期间,在A电商平台共计1万件该促销衣服。
借:应收账款——A平台 49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33628.3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6371.68
二、满额即减促销活动
满额即减是指当买家购买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后,卖家给予一定的折扣,如满100元减20元,满200元减50元等。
税务方面的收入确认金额由开票方式决定,如开具折扣发票或按公允价值分摊金额。
【案例-2】乙服装类品牌公司在618期间针对女士裙子推出“满500减100元,满1000减300元”的优惠活动,某买家购买两款裙子,价款共计1000元,扣减300元后买家支付700元。
借:应收账款——A平台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619.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0.53
三、买赠促销
买赠促销行为是指当买家购买商品时,卖家赠送一件或多件同类商品或非同类商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该项规定虽然只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并不适用于增值税。增值税方面按照折扣销售处理的,满足税法规定条件的,也是可以对赠送商品免增值税的;否则,视同销售。
【案例-3】某奶粉类品牌公司在“6.18”期间对某一奶粉进行“买三赠一”“买五赠二”的促销活动,该奶粉单价为398元/罐,某买家购买5件商品并获赠2件商品。
两种开票形式下的会计处理如下:
(1)发票按总价1990(398×5),数量为7罐;或者按照单价398元/罐,数量7罐,折扣796元,折后金额1990元。
借:应收账款——A平台 199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61.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8.94
成本结转7罐的价值
(2)发票按原价1990(398×5),但数量为5罐,发货单位7罐。
第一步同上,但赠送的2罐还应视同销售收入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促销费 (成本价+销项税)
贷:库存商品 (成本价*2)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91.57
说明: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还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和成本,调增。
四、赠送优惠券
赠送优惠券是指买家在购物前赠送一定金额的购物券抵减购买价款的促销行为,或者买家购物之后赠送一定金额的购物券,待买家在以后任一期间或特定期间再次购物时使用的促销行为。如:“收藏门店送10元购物券”活动,买家收藏后支付货款立减10元。
一、消费前赠送
在买家消费前就赠送优惠券,主要目的是为了吸引买家入店或关注,以达到促销目的。有两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赠送优惠券时不做会计处理,待买家再次购物使用时将其视同销售折扣,按照抵减后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与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二种:会计上遵循谨慎性原则,按照所赠购物券金额和预计使用率先确认销售费用,同时贷记“预计负债”,待买家使用优惠券时冲减预计负债,对于未使用的购物券则冲减当期销售费用。
由于会计上预计的费用,不满足税法规定,如果在年末仍然没有实际发生的金额不能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
【案例-4】某玩具类品牌公司在618期间对收藏店铺的1000名顾客赠送优惠券,每张20元,某顾客再次购买其商品时使用了该优惠券,优惠券抵减后支付1130元。
其会计处理如下:
①不对赠送优惠券行为进行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
②对赠送优惠券做预计负债处理,以后收回冲减预计负债。
按历史数据估计有90%的使用率预估费用。
借:销售费用 18000
贷:预计负债 18000
实际销售使用:
借:银行存款 1130
预计负债 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17.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2.30
上述的会计处理,看似在“很完美”,其实是不合理的。应该上述的会计处理多确认了增值税计税依据,从而导致企业会多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只是同时多确认了收入与费用,对最终的应纳税所得额基本上没有影响。
如果会计上非要按照谨慎性原则确认促销费用的话,当促销目的已经达到的情况下(卖家使用优惠券),可以对预估费用冲销,即红字冲销,比如【案例-4】,确认收入还是按照①,同时红字分录:
借:销售费用 -20
贷:预计负债 -20
二、消费后赠送优惠券
【案例-5】某公司在618期间对凡是在本店消费购物的按照每满100元赠送10元消费优惠券,以后再次购物时可以直接抵扣货款,优惠券有效期限从领取之日起180天。假如该公司在618期间销售113万元,实际赠送优惠券面值10万元。
根据以往经验,该类优惠抵用券的使用率只有80%。根据与其他优惠券对比,该类抵用券的价值实际上只有面值的50%。因此,优惠券的实际价值=10万元*80%*50%=4万元。
借:应收账款——A平台 113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96万元
合同负债/递延收益 4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元
说明:
1.后期使用时,在冲减优惠券的价值并确认收入:
借:合同负债/递延收益
贷:主营业务收入
2.到年末“合同负债/递延收益”科目如果还有贷方余额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应做纳税调增。
五、平台促销
各大电商平台,为了吸引人气,也会推出针对买家的各种促销活动,比如抽奖、积分等活动,买家可以在各商家(卖家)处使用,月末电商平台在把钱结算给买家。
对于这部分促销活动,买家在购买货物少付货款,其实在后面可以得到平台的补偿,对于卖家来讲,收入并未减少,不能作为折扣处理,应该确认为收入,计提销项税额和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六、政府发放的消费券
政府为支持经济复苏,在疫情期间通过各种平台发放的消费券,消费者在消费时可以直接抵用消费金额。由于该类消费券金额,后期会有政府补偿给相关企业,因此消费者因抵用而减少的金额,企业不能作为折扣处理,应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和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收入处理。在没有收到该款项前,作为“应收账款”核算,后期收到政府拨款时再冲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