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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工资下月发是否存在工资拖欠(19年拖欠工资在2020年5月发放按当月收入征收个税合理吗?)

这篇文章知识点为您总结归纳如下:超过工资发放时间多久算拖欠工资、上月工资下月发是否存在工资拖欠

超过工资发放时间多久算拖欠工资

文章摘要:二、所欠2019年工资在2020年5月发放并报税毫无疑问,增加了当年的综合所得,未充分使用的2019年度的相关扣除,在2020年也不能使用了,可能因此也增加了个税;2.因拖欠工资产生的个税问题虽然说2019年征税的政策和2020年是一致的,但是如果大额的工资在2020年发放,对个人来说,也可能会产生个税上的差异;

关于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1.这种情况肯定不合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等四项综合所得按实际发放月份计算预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

2.如果当年工资薪金拖欠实际在当年发放,可能预扣预缴阶段预缴税款有差异,但年度汇算时两者之间计算申报缴纳的税款是一致的。

3.如果是以前年度拖欠工资在本年集中发放,拖欠工资金额很大的话,将很可能会增加本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作为被拖欠工资的个人来说,拖欠工资本身自己蒙受了很大损失,如果把这部分再并入2020年综合所得确实是不合理的。

4.拖欠工资这种情况比较特殊,如果有确凿证据是拖欠工资,个人认为应该分年计算更合理,也并不违背税法的基本原则。这种情况建议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能否将上年拖欠工资并入上年工资薪金等四项综合所得,如果需要补缴税款,通过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进行补缴。

落袋为安,虽不合理,但总比欠工资强多了去了。

一、2019年的工资

2019年的工资应当在当年计提并报税,即使公司没钱发,也应当每月计提,每月进行报税。当然,也可在12月份一并计提,于2020年1月份报税。

如果没在2019年计提,那么当年的综合所得不能用足当年的费用扣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二、所欠2019年工资在2020年5月发放并报税

毫无疑问,增加了当年的综合所得,未充分使用的2019年度的相关扣除,在2020年也不能使用了,可能因此也增加了个税。是不合理,但总比工资拖欠着强吧。

正常发工资,比多扣点个税,对于大多数人来讲,可能更愿意正常发工资吧。当然,既正常发工资,个税也正常扣最好。无论工作、生活还是学业,总不能十全十美,这也许就是差强人意的由来吧。

差强人意

汉语成语,读音为chāqiángrényì。差:稍微、大致;强:振奋。原意是吴汉勉强使人满意,能在战事不利的情况下,振奋其部下的意志。后用来指大体上还能使人满意。出自《后汉书·吴汉传》。

个人所得税以实际发放月份计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的发放采取的是收付实现制而不是权责发生制。通俗的说,不管这个月发放的工资归属于什么时候,只管他实际发放的月份是什么时候。

就比如题主这个例子,实际应该是2019年的工资,拖欠了好几个月之后,实际发放月份已经是2020年5月份了。

个人所得税法把他认定为2020年5月份的工资,而不会把它认定为2019年的工资。

实际上员工也不必介意具体征税是哪一个年度。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不管是2019年的工资,还是2020年的工资。征税的政策都是一样的,并没有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员工产生实际上的影响。

2019年没有发放工资,也没有缴纳个税,到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才计征个税。

这种操作貌似不合理,实际上对公司对公司员工实体利益并没有产生任何不利影响。如果反过来思考,2019年没有发放工资,反倒征收了个税,那才是真正的不合理呢。

拖欠工资这件事本身可能就不合法,随之而产生的个税问题也有不合理之处。

1.拖欠工资可能不合法

实际中,拖欠工资的情况也是比较常见。但是,我们要知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工资应该以货币形式,按照劳动合同里的约定,按月足额地支付给员工,由员工本人签收。

在没有出现特殊情形的时候,都应该按月足额支付,不应该进行拖欠,更何况还是拖欠了半年以上。

当然,如果是碰到了特殊的情况,比如不可抗力、经营困难、资金周转的问题等,可能不引起违法。但通常情况,是不应该出现长期拖欠问题的。如果员工碰到了故意拖欠工资的行为,可以进行协商、投诉或者申请仲裁。

2.因拖欠工资产生的个税问题

虽然说2019年征税的政策和2020年是一致的,但是如果大额的工资在2020年发放,对个人来说,也可能会产生个税上的差异。比如,去年的扣除额度没有用足,今年收入上升而导致适用税率不同,或者是去年申报的专项附加跟今年有比较大的差异等等。如果对个人的个税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那么个人可以跟单位协商下如何处理,或者是跟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看看是否能够分年进行处理。

总的来说,拖欠工资本身是有可能不合法的,在单位拖欠工资的时候,员工也要分析具体情况,看看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尽快解决工资的问题,那么也就不会出现个税的不合理情况了。

这个问题,以前税务局有过规定,对确属于发放以前月份的工资,允许按所属月份单独计算缴税。2019年以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是按年度计算了,平时也是累计预扣预缴,所以补发工资只要处理正确是不影响个人所得税的。有需要可私聊咨询。

简单点说啊,退一步说,无论是19发给你还是今年发给你,你工资超5000并减去专项扣除,只要不是负数都是要交个税的,不存在不扣税,之前没交现在还是要交

按税法没什么好讲的,据实缴税!但在具体的实务中还是有操作空间的!看会计怎么理解了!

给发就不错了

我的理解是,题主认为的不合理是2019年度该扣除的项目可能没有扣除到,而在2020年5月份发还有可能导致2020年度收入变高,从而导致2020年度多交税。

题主的担心,是客观存在的,正常情况下年度之间收入越平均,税负就越低;反之,税负就可能增加。

题主在问这个问题,说明对个税法是了解,知道工资收入报税是在实际支付的月份申报,所以更多的原因我就不解释了。

我只能劝你凡是想开一点吧,能把拖欠的工资收回来也是一种胜利,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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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上月工资下月发是否存在工资拖欠(19年拖欠工资在2020年5月发放按当月收入征收个税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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