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阅读关键词:差旅费报销部门、公司为其他单位人员报销差旅费
文章摘要:2、计入到成本费用的这些为外单位人员支付的差旅费,因为是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且不属于业务招待费,所以,可以据实扣除;会计实务中,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差旅费,一般按其业务用途来进行会计处理:1、企业业务接待、交际应酬等支付给客户、供应商等外单位人员的差旅费,作”销售费用一业务招待费”或”管理费用一业务招待费”处理;
前几天,纪委突然通知我,让我去跟纪委的巡察组说明情况。
我一下子冒冷汗!搞不好晚节不保了。
我曾经是方志办的主要领导,当了方志办六年主任,2017年退居二线,难道是我在方志办的时候,有什么账目没有交待清楚吗?!
人在职场多年,有时候有些发票不能报销,就想通过各种各样的灵活方式来报销。但是,我在方志办,那是一个清水衙门,也没有多少水啊!一年才3.6万的办公经费,就什么都没有了。那点钱,我能贪到哪里去呢?
出问题的环节,可能是我曾经接待电视台的《地方影像志》摄制组。那天,寒冬腊月,他们深入高寒山区拍摄,回来后他们对我说:“犁主任!太冷了,今晚不整两杯没办法啊!”我当时就交待负责接待的同志,和酒店方面沟通好,点两瓶普通的高度就给他们,就要二锅头就行了,然后化作菜单,因为现在接待是不允许出现酒水的。
难道是这样出问题?!
心悸,一阵心悸,差点被送去医院。
到了纪委那里,他们对我还是很客气的,让座,倒茶,还以我在方志办时的官位称呼我:“犁主任,别紧张,找你来的目的,是我们巡察到某个单位时,有你在那里报销一千块钱的旅差费,需要你来说明一下,说明清楚就行了。”
原来如此,虚惊一场!
这时我才想起来,我退居二线后,确实有几个单位找我帮忙写论文。有些单位就直接给我劳动报酬了,至于他们怎么入帐,我也不知道。有些单位则是他们自己弄好了,比如,和商家串通,虚列购物发票,然后把钱直接给我。有些单位则制作一份调研方案,明确说明要开展调研,需要给我写作经费,就直接转账给我,然后拿银行的转账凭证、工作方案等,就可以入账了。有些单位则虚列我去下乡,让我每天报销100块钱的下乡补贴就可以了。
出事的这个单位,当年我也不知道他们怎么操作的,工作人员就直接微信转账给我一千块钱就完事。
现在终于发现,原来他们以我的名誉填报了旅差单,却没有我的签字,而且我还不是他们单位的职工,也没有附上相应的工作方案,怎么不引起纪委巡察组的怀疑?
我问了巡察组的同志,这种情况如何解决。
他们说,我确实是付出了额外劳动的,得到相应的回报也是应该的,但是应该走正常的程序。
我问他们,我不是他们单位的职工,能在他们单位报销旅差费吗?
巡察组的同志说:“可以,但是必须有相应的聘请你工作的方案,工作方案里说明清楚,聘请你参加某项工作,就可以报销了。”
我如释重负。
我与聘请我的单位联系,让他们赶紧按照巡察组的要求整改。
这里回答题主的问题:外单位人员是可以在本单位报销差旅费的,但是必须合法合规。
制作一份工作方案,把外单位的人员聘请为某项工作的工作人员,这样就可以报销了。在制作差旅报销单的时候,一定要把工作方案加入到报销材料中。要有聘请人员出具的相应材料,而且要亲自签字,不能代签。要用银行卡转账,不能用现金支付。
在这里提醒各位:
不能虚列购物发票报销外单位人员差旅费,这是违规的。入账的时候一定要材料齐全,特别是要有佐证材料说明,为什么要外聘人员参与工作,比如工作方案、会议纪要等等。不能直接用现金支付劳动报酬,要通过银行转账。
我是犁子,职场精英培训师。大家对此有什么看法,请在评论区留言。
为外单位人员报销的差旅费,由于报销原因、业务性质等不同,其入账以及税务处理,也是不同的,
通常情况下,差旅费是指内部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是,在实务中,因为业务的需要,为外单位人员支付差旅费,也是很正常的事。
很多人认为,既然是为外单位人员支付的差旅费,那么肯定是要计入到业务招待费的,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如果在合同中注明了:因业务需要,外单位人员的差旅费由本单位承担,那么,就不需要计入到业务招待费中了。下面举几个例子:
1、销售费用
比如:销售部门经常开些类似市场推广会的活动,会邀请客户来本单位,会发生诸如餐饮、住宿、车票等等费用,那么这些费用都是为销售产品而发生的,那么肯定是要计入到销售费用了;
2、计入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
生产型企业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经常需要机器设备的生产厂家委派技术人员,来本单位进行技术指导、设备维护等,那么这些费用是要先计入到制造费用,然后,随着产品一起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
3、计入到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现在的企业都注重职工教育,有的企业经常邀请相关专家来公司对员工进行培训,那么,为这些专家支付的差旅费,要进入到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4、计入到营业外支出的
比如:老板从外地来两个朋友,是到本地来旅游的,老板比较讲究,为其负担了差旅费,并把票据拿到公司来报销,因为这是老板的个人行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所以要计入到营业外支出;
由此可见,不再一一列举了,那么,为外单位人员支付的差旅费,在税务上怎么处理呢?这个要分情况的:
一、企业所得税
1、计入的业务招待费的
这个没什么说的,按实际发生额的60%与销售(营业)收入的0.5%,孰低原则进行税前扣除;
2、计入到成本费用的
这些为外单位人员支付的差旅费,因为是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且不属于业务招待费,所以,可以据实扣除;
3、计入到营业外支出的
这些为外单位人员支付的差旅费,因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所以,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增值税,是否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从理论上讲,除了属于业务招待费、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差旅费支出,都是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我从网上搜集了一张交通费的抵扣图表,供大家参考使用:
篇幅有限,不再多说了,我是财税小青年,希望能为您提供些许帮助!
结合费用发生的具体原因或依据,分不同情况来进行处理。
为外单位人员支付差旅费,这种情况其实并不少见。至于如何入账?主要还是考虑业务的相关性。
1、报销的差旅费与企业业务直接相关。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业务的性质来判断如何入账。
比如,客户到本单位出差,为客户报销的差旅费就应当记入销售费用,因为是与本企业的销售业务相关的。
如果是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对方差旅费由本单位承担的,应该根据业务的性质来判断应当记入什么会计科目。比如合作单位审计人员、设计人员的差旅费,合同约定由本企业承担,就应该根据业务的性质计入管理费用或成本科目。
2、报销的差旅费与本单位业务没有联系。
这种情况下,就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不相关的支出。比如老板的朋友自己的费用,找老板报销,这种情况下就应当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只要是与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差旅费支出,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与企业经营业务不相关的支出,需要全额做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为外单位人员支付的差旅费需要区分具体情况,可以分别计入营销费用的招待费、会议费和各项成本的差旅费等。具体情况如下:1.公司业务需要,承担客户人员往来的交通费。这种情况属于招待支出,建议计入销售费用-招待费。2.公司举办产品推进或行业会议邀请客户人员参会,并承担食宿费用。这种情况属于产品推广和营销的费用,建议计入销售费用-会议费。3.公司生产需要,聘请外部人员协助生产或管理,并约定承担对方交通食宿费用,按时报销。这种情况,建议在合作合同中明确约定由甲方承担乙方人员的交通住宿费用,按时报销。这样建议可以计入生产成本-差旅费或管理费用-差旅费。4.根据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非本公司员工发生的交通费不允许加计扣除,因此,企业在增值税抵扣过程中需要注意!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关于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1.这种情况要看具体对象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一种是如果与你们公司与经营活动有业务关系的单位,这种情况账务处理一般记入“管理费用”或者“销售费用”。如果是与你们单位经营活动没有任何关系,应该记入“营业外支出”。
2.这种为与公司经营活动与业务往来的单位差旅费用,应该属于企业管理费用或者销售费用下的业务招待费,因此企业所得税有限额扣除的规定,如果超过了规定的限额,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做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3.如果是与公司经营活动毫无关系的差旅费用,会计核算记入营业外支出的同时,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对这种支付外单位的差旅费用,应首先判断业务性质,再做出不同的会计和涉税处理。
谢谢邀请!企业单位经营过程中会发生各种各样的业务,单位财务人员必须处理好涉及各种业务发生的资金问题,否则会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问题。
比如本题发生的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好呢?本人认为既然是外单位人员,是不是应该走往来账呢?如果是本单位员工,直接计入管理费。但是支付给外单位只能走往来账,因为与本单位没有关系的人员发生的差旅费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举例如下:给外单位王某支付差旅费5000元现金。会计分录如下,借:其他应收款…王某5000
贷:现金5000。
如果支付给本单位员工差旅费500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5000
贷:现金5000
以上是我对本题的理解及见解,欢迎朋友们分享您的观点及看法,期待您的更多关注!谢谢!
企业为外单位人员支付的差旅费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分两个方面来处理:一个是会计处理,一个是税务处理。
一、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准则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会计处理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即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因此,只要是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真实的业务交易或事项,都应进行会计处理,不论取得的是发票(含不合规的发票),还是取得的其他相关凭据(白条)等。就企业支付外单位人员差旅费这一经济事项来讲,也是如此。
但必须明确的是,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差旅费,在会计处理上不能作为企业的差旅费。这是因为差旅费是指企业内部职工接受委派到企业所在地以外的地区从事公务活动而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出差公杂费等。
会计实务中,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差旅费,一般按其业务用途来进行会计处理:
1、企业业务接待、交际应酬等支付给客户、供应商等外单位人员的差旅费,作”销售费用一业务招待费”或”管理费用一业务招待费”处理。
2、企业培训员工支付给学校、培训机构授课人员,以及其他单位的专家学者等的差旅费,作”应付职工薪酬一职工教育经费”处理。
3、企业促销活动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差旅费,作”销售费用一广告宣传费”处理。
4、企业召开总结会等支付给外单位参会人员的差旅费,作”管理费用一会务费”处理。
5、企业诉讼活动中支付给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差旅费,作”管理费用一法务费”处理。
6、企业审计评估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注册会计师、评估师等的差旅费,作”管理费用一审计评估费”处理。
7、企业接受咨询服务、技术指导等支付给咨询服务机构人员的差旅费,作”管理费用一咨询服务费”处理。
8、企业支付给探亲的职工家属人员的差旅费,作”应付职工薪酬一职工福利费”处理。
9、企业生产设备维修保养等支付给外单位维保人员的差旅费,作”制造费用一修理费”处理。
10、企业处理事故等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差旅费,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二、税务处理。对企业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差旅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是没问题的,但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可能就有问题了。主要的问题就是以外单位人员姓名开具的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我们都知道,现在乘坐飞机、轮船、高铁、长途汽车等都是实名制,机票、高铁票、汽车票上都是乘客的姓名,而非单位名称,作为企业内部职工来讲,这些票据作为差旅费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作为外单位人员的这些票据是否也可以税前扣除呢?
在实务中,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探亲所发生的个人姓名的交通费及住宿费发票是可以税前扣除的;还有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的需支付外单位人员差旅费的,其个人姓名的交通费及住宿费发票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其他外单位人员以个人姓名开具的交通费及住宿费发票,就算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且真实,一般税务机关是不认可的,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剔除,不能税前扣除。那么,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1、在签订合同时,尽量不要签订承担对方单位人员的差旅费条款,最好将差旅费纳入合同价款中,由对方单位开具发票,这样就避免了对方单位人员以个人姓名的发票来报账的问题。
2、如果签订了承担对方人员差旅费的合同,那么,交通费方面只能是个人姓名的发票,但在食宿方面可以要求对方人员开具本企业名称的发票,这样,可以减少一些不合规的发票,汇算清缴时可以多抵扣一些费用。
从党的纪律的监察法的角度作一个回答。为外单位人员支付差旅费:首先要明确应不应该为外单位人员支付,这个外单位人员差旅和你所在单位业务有没有关系,如果有应该支付,这个没什么问题。比如:你单位请了律师,律师差旅为你单位事情,当然可以支付。但这个费用可以不下有差旅费的科目里。
如果没有相关业务关系为外单位人员核销差旅费是违纪党纪的行为。财务人员会因为违反工作纪律造成单位损失被追责,如果和报销人有特定关系也可以违反廉洁自律甚至贪污犯罪。
如果是工作需要聘请外单位一同出差购买材料(合作单位工程师),如实填写来回车旅费表。附件中写明事由,出差当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领导批准才行。
最好的做法:在差旅费报销单后附相关的文件、合同、协议,证明该报销单的必须性、必要性、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