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知识点归纳及重点:工程合同税率调整、建设工程税率调整合同怎么执行
文章摘要:根据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算出甲方接受的建筑服务不含税价为:建筑业税率下调之前:进项税额:110/(1+10%)*10%=10万元不含税价:110-10=100万元建筑业税率下调之后:进项税额:110/(1+9%)*9%=9.08万元不含税价:110-9.08=100.92万元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增值税税率下调后,甲方的成本增加了9200元,在签订的合同中如果双方约定的是含税价,甲方要求降低合同价是情有可原的;假如和甲方签订的合同报价不含税,建筑业增值税税率虽然下降了1%,但实际上对于甲方来说没有什么影响,成本其实是一样的,甲方要求合同价降1%是不合理的;
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再次调整,16%降至13%,10%降至9%。这自然是为企业降负的大好事。同时,还有一条信息刷屏了,就是奔驰、宝马、路虎等车企率先应声下调价格。
税率降了,客户也要求降价怎么办呢?到底本轮税率调整企业能有多大的降价空间?税率降1%一定不是价格也可以降1%的。
一、进销项同时调整。
调整前,新城建筑公司,进项100万元,销项150万元。则税额=150*10%-100*10%=5万元;调整后,进销项不变,税率同时降低,则税额=150*9%-100*9%=4.5万元。
增值税税负降低0.5/150=0.33%。
二、进项不变,销项降低,销售合同不含税。
建筑公司有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而销项根据最新税率调整。则税额=150*9%-100*10%=3.5万元。
此时,增值税税负降低1.5/150=1%。
三、进项不变,销项降低,销售合同含税。
则税额=150/(1+9%)*9%-100*10%=2.39万元,
增值税税负降低2.61/150=1.74%。
四、综上所述,如果建筑公司留抵进项税额足够多,且销售合同为含税价格,则最高降价1.74%;如果留抵足够,销售合同不含税价格,则最高降价1%;如果企业留抵不足,需要按新税率采购,则实际可降价幅度为0.33%到1%,且企业毛利越低可降价越低。
企业可接受降价其实就是在让渡自己的税收红利,因此根据议价能力不同、需求不同,本轮税率调整带来的降价空间还是有限的。前文宝马等车企的降价有很大不部分的营销思路在里面。
不合理,理由如下:
1、建筑业税率降1%,表面上看起来税负降低了,其实不一定。因为钢材、电缆、油漆等各种常用建筑材料,增值税率由16%降为13%,降幅更大。
2、建筑业有其特殊性。
(1)人工成本一般占30%左右,这部分是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抵扣的。
(2)商品混凝土、沙石等作为建筑业重要的原材料,只能取得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表面上看起来建筑业增值税率降了1%,其实未必能够真正得到好处。
3、如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是含税价,除非合同对调价有特别约定,否则,以税率降低1%为理由,要求建筑企业让利1%缺乏依据。反过来想,假如税率上涨了1%,甲方愿意加价吗?
4、如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是不含税价,双方直接按不含税价结算就行了,开票另加税款,所以也就不存在让利的问题。
我们一般建议双方以不含税价签订施工合同,这样便于双方的结算,避免因税率调整对双方结算造成影响,对甲乙双方来说也是最公平的。
咱们在这里“空谈”合理、不合理,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几乎是纸上谈兵,因为合理与否,要以甲方双方之间的合同为准!
综上所述,为什么我说咱们在这讨论是纸上谈兵,因为乙方在合同关系中往往处于劣势,试想一下,甲方要求按1090万元开具发票,乙方不同意,拿了张1100万元的发票去找甲方付款,甲方会付给他吗?所以别纠结合理不合理了,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争议,甲方别“欺人太甚”,乙方呢,让一点政策红利出来,合作共赢才是正解!
虽然建筑业税率下降了1%,但合同价款是否降低,取决于甲乙双方的博弈,不管降不降价,市场价格本身存在就是合理的。
但是从税法角度来分析,税率下降1%,对建筑节一般纳税人来说是否有利呢?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建筑业税率下降1%,不一定得到了实惠。
2019年4月1日,增值税的税率再次下调,其中建筑服务税率从10%下降至9%,销售类税率从16%下降至13%.
表面上看,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下降了一个百分点,但实际上对于建筑企业来说,这次降税率得不偿失。
因为建筑企业的销项下降1个点,进项却下降3个点,可抵扣的税额反倒更少了。
举例:
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的某建筑企业,当期耗费不含税100万元用于采购建筑材料、缴纳动力燃料费用等,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取得不含税收入150万元。
在2019年4月1日之前:
可抵扣进项税额=100万×16%=16万,应确认销项税额=150×10%=15万;无需缴纳增值税,形成留抵1万元。
在2019年4月1日税率下降之后:
可抵扣进项税额=100万×13%=13万,应确认销项税额=150×9%=13.5万;当期应缴纳增值税0.5万元。
所以,实际上2019年4月份这次降税率对于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来说,利空大于利好,并没有得到好处。
对于建设单位来说,建筑企业税率下降1%,在同样的价格前提之下,可抵扣进项税额更少了。
建设单位接受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如果合同报价是一样的,但是按照新税率来计算的话,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变少了。
举例:
建设单位接受乙方提供的100万元建筑服务,为含税价。
按照10%的老税率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100/(1+10%)×10%=9.09万元;
按照9%的新税率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100/(1+9%)×9%=8.26万元。
所以,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降低合同价,也是情有可原的。
建筑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特别注意税率调整这个因素,在合同中尽量明确合同报价、开票时间、付款时间。
国家在调整税率的时候,一般会提前通知。
明确合同报价是否包含增值税。所以建筑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到税率调整这个重大因素,明确合同报价到底是否包含增值税。假如报价都是不含税收入,就不会受到税率调整的影响。
根据税法规定适用正确的税率。建筑企业到底按照哪个税率开具发票,并不是由合同双方随意商量的。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到底是有新税率还是老税率。
明确付款时间。建筑施工项目一般时间跨度较长,普遍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而根据增值税有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分期付款的,按付款时间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
所以如果工程期横跨了税率调整的时间点,很有可能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中出现两种不同税率的发票。
总结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2019年4月份的税率下调并不是一个利好。
因为建筑施工项目的工期普遍较长,很可能会横跨税率调整的时间点。所以建筑企业在合同中应当明确合同报价是否包含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时间付款时间,这样有利于在税率调整的重大政策背景下,尽量减少经济纠纷,维护自身的权益。
针对你题目中提到的,建筑业发票降税1%,合同价甲方也让降1%,是否合理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明白为什么甲方会要求合同价也降1%。主要原因还是你作为甲方的上游企业,发票增值税税率降低了,甲方简单地认为自己成本就上升了,因此要求合同价也降1%。但是,建筑业增值税税率降低1%,甲方的成本真的会受影响吗?
2019年4月1日开始,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增值税税率降至13%,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增值税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的增值税税率不变。
从你的提问我们可以看出,你企业为建筑行业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你和甲方签订的合同报价是否含税。
假如和甲方签订的合同报价不含税,建筑业增值税税率虽然下降了1%,但实际上对于甲方来说没有什么影响,成本其实是一样的,甲方要求合同价降1%是不合理的。
如果合同价是含税价,甲方要求降1%,我们就需要看一下,你企业增值税下调1%后,甲方的成本是否有增加。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购进货物的增值税可以进行抵扣,所以,我们可以看税率调整后,甲方企业的成本是否有变化来判断甲方提出降低合同价是否合理。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案例来解析:
【案例】
假如甲方是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的公司(简称甲公司),与你企业签订的建筑服务合同110万元(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算出甲方接受的建筑服务不含税价为:
建筑业税率下调之前:
进项税额:110/(1+10%)*10%=10万元
不含税价:110-10=100万元
建筑业税率下调之后:
进项税额:110/(1+9%)*9%=9.08万元
不含税价:110-9.08=100.92万元
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增值税税率下调后,甲方的成本增加了9200元,在签订的合同中如果双方约定的是含税价,甲方要求降低合同价是情有可原的。但是,如果你们已经签订了合同,假如没有其他价格调整条款的情况下,甲方要求你降低合同价格,从法律上讲,你是可以要求甲方按照原合同履行义务的。
当然,企业可接受降价其实就是在让渡自己的税收红利,在实际沟通中,建议降价的幅度按照双方实际协商结果来,不应该单纯按照1%降价。
接上面例子,假设不含税价格100万元不变,增值税税率9%,含税价格是109万元。那么对于甲方来说,成本还是100万元,对于乙方来说,收入还是100万元,只不过双方的进销项从10万元变成9万元。是否可以考虑把合同价格改成109万元?这个还是要根据双方议价能力不同、需求不同,再根据经营的实际情况进行博弈协商。
肯定不合理啊。降稅和合同价有啥关系啊?
原来工程类的增值税税率是10%,后来降到了9%,税费降了1%,如果合同价也是降1%的话,那其实就是说,原来除稅价100万的工程,含税价是110万,按理来说,税费降了1%,除稅合同价师不变的,仍然为100万,而含税价为109万,所以整体合同价减少了1万,而要是在原来含税价110万的基础上下浮1%,就降低了1.1万,这明显比正确的多降了0.1万,如果合同额是1亿,10亿,甚至100亿呢,那这就亏大发了。
所以这种要求完全是不合理的。现实中,一般来说,都会在合同中约定除稅价格不变,而税费随着国家税收政策调整而调整的。
你说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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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写得很清楚,税金及附加从其税务规定,由此应该是可以的。
施工合同价是不含税价和含税价的,合同条款都会约定,当税率调整时不含税价保持不变调整税率,这就相当于合同价随税率的调整而变动。
合理!我是在造价咨询公司工作,刚好遇到一个案例,最终结果是合同价降了1%,分享一下几点,请耐心看完:
项目是总价包干合同,当时施工单位报价的税点是10%,合同条款明确规定结算税点按投标时的税点10%进行计算,另外合同专业条款中的工程付款那里又写着施工单位需开10%的增值税票才能拿到款项;对此,到最终结算时甲、乙双方出现矛盾分歧,施工单位认为双方签订的是总价包干合同,不管现在能否开到10%的税票,都得按原合同总价执行,不因政策的变动(后面变成9%)而调整;而建设单位认为按10%执行没问题,但施工单位开不出10%的税票,财务上也不通过,不会多出这1%的钱;在双方矛盾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双方联合把资料填写好,送去造价站,让他们作出评判,结果是:本项目虽然是总价包干合同,但政策的调整导致部分合同条款(开不了10%的票)执行不了,应该按实际情况(9%)出发计取;另外如果合同执行期间,税金上调到11%或者更多,那么施工单位可以申请调整增加!最终双方按照造价站的回复意见进行处理,至此项目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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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求不一定就合理。但是,降税以后的红利究竟是如何分配,取决于比较多的因素,包括合同的约定,计价的方式,供需双方的关系以及行业地位、议价能力等等。
1.合同约定和计价方式
在不同的定价方式下,减税的影响会有不同的体现。比如是按照含税价格来结算还是不含税价格,合同约定税率发生改变的情况是如何处理的。合同约定的开票日期和结算时间是什么时候,这些都可以成为跟甲方探讨的依据。有可能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并没有受到税率改变的影响。
2.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并不是1%
对于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来说,虽然销项的税率从10%变为了9%,但是其受到的影响很可能并不是1%。建筑业的进项比较复杂,有可能是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进一些木材、钢筋之类的材料,或者是租赁了设备,那么这些项目的税率都从16%变为了13%,也有可能是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买的砖瓦、泥沙之类的材料,那么仍然是3%的征收率,还有可能是购进的一些服务,比如工程勘探,工程设计等等,这些都是6%的税率。所以,从进项的情况来看,纷繁复杂,综合起来,销项税率变化了1%,但进项可能变化更大,企业是否实实在在得了这个好处,并应该将其传导给甲方,值得商榷。
3.双方的行业地位和议价的能力
如果合同对于相关的事项并没有明确地说明,那么需要双方协商的时候,比较强势的那一方议价的能力就会更强一些。有时候为了拿到这笔生意,可能也得一再地让步。所以,为了应对这种突发的状况,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还是要谨慎,尽量拟定得全面些。
所以,这个要求不一定就是合理的,但是有时候局限于双方的行业地位和议价能力,也很无奈。因此,尽量在最初的合同中明确好加价方式和税率发生变化时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