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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章划重点,请关注以下方面:年会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年会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

文章摘要: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税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分以下几种情况:

1、属于买赠性质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买赠活动,因这种情况不属于将货物无偿赠与他人,所以,赠送的商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是在现实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赠送活动,比如,某商场为了促销,客户购买商品满50元,即赠送价值5元的饮料一瓶,或者买支牙膏赠送一支牙刷等等。这种赠送行为,是以购买商品为前提的,不购买一定金额商品或指定商品的,就不能获得赠品,所以不属于无偿赠送,税法规定,这种情况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将货物或自产产品无偿赠送他人的,需要由赠送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比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举办进门有礼活动,凡在其售楼部首个开放日进售楼部参观的,都可以获赠大米一袋,食用油一桶。这种情况就属于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需要由赠送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为赠送商品市场价值的20%。

3、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向特定对象随机赠礼品。

比如,某房产开发公司举办购房抽奖活动,凡是已经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客户,都有机会抽取大奖,如冰箱,彩电等等。这种情况,虽然参加抽奖的都是购买商品房的客户,但不属于买赠活动,所以,对于中奖者,也应当由礼品发放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对所有的购房者,都赠送冰箱,彩电等,这种情况就不需要代扣代缴缴个人所得税。

依法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需在代扣代缴的次月15日之前申报缴纳。

向本单位以外的人赠送礼品按偶然所得交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即:自产产品(服务)以市场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外购产品(服务)的以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企业日常的市场销售全过程中,许多企业为了更好地提升企业的销售业绩和销售量,常常会在平常的市场销售或是宣传策划中,任意向选购工作人员出示一些小的赠送品或是礼品这类的小物件,为此来提升企业的销售业绩,那麼针对这一部分赠予的礼品的个人所得,她们应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呢?这个问题一直是困惑许多会计的难题,今日就为大伙儿实际的而言下有关现行政策是怎样要求的。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有关本人获得相关收益可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个人所得新项目的公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公示2019年第74号)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在业务流程宣传策划、广告宣传等主题活动中,任意向本企业之外的本人赠予礼品,另外也包含互联网大红包等。及其企业在企业年会、交流会、庆典活动及其别的主题活动中向本企业之外的本人赠予礼品,本人获得的礼品收益,依照“偶然所得”新项目测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予的具备价钱折扣优惠或折让特性的卡券、抵用券、抵扣券、优惠劵等礼品以外。

上边所称礼品收益的应缴税收入额依照《财政部国税总局有关企业营销开展业务的赠予礼品相关个人所得税难题的通告》(税务总局〔2011〕50号)第三条要求测算。

之上便是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要求,实际可参考之上文档。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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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财政部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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