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提供本文核心观点如下:发工资和个税缴纳的月份、发放工资扣除个人所得税分录
文章摘要:我们知道,按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等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如果该员工除工资外,没有其他并入综合所得的收入,该员工全年工资收入为11*3000+50000=83000元,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83000-60000=23000元,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应纳税额=23000*3%-0=690元;此外,如果有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这些专项附加项目每月合计超过2800元,累计的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结果就是29500-7*2800=9900元,此时的应纳税额=9900*3%=297元,发工资5万元,扣税297元,工资实际到手49703元;
公司同事平时月工资3000元,本月突然工资50000元,好厉害啊!确实涉及个人所得税了,个人所得税规划可以分为税政整体解析和具体情况分析两部分!乐意效劳!
一、税政整体解析
工资薪金实际承担(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主要受到工资薪金、个税税前扣除和税率三方面的因素影响。要想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合理的规划,须“知己知彼”,方能运筹帷幄!
1、影响个税税负的三因素
1)、相对固定量
对于同一个纳税人而言,三因素中工资薪金和税前扣除相对固定,特别是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报酬一定范围内是可以预测的,税前扣除项目在一定时期相对固定!劳动报酬与税前扣除比较,劳动报酬特别是工资薪金相对单一,而税前扣除项目相对复杂,涉及纳税人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且需要提前申报再扣除。因此,相对固定因素,在个人所得税规划中尤以税前扣除项目为重!
2)、个税因素中的变量
影响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的三因素中,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是随着另外两个因素的变化而变化的。收入-税前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决定了纳税人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相对变化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在同一纳税人相对固定的收入和税前扣除项目作用下,实则也相对固定。中低收入人群多适用3%的税率,本文税率表省略!
3)、小结
综合上述影响纳税人个税税负三因素的关系可知,对同一个纳税人而言,收入在可预知的范围,只要将纳税人税前扣除数全部足额申报,在累计税制下就能合理降低税负。因此,本文的个税规划实例,以税前扣除项目为重点。
个人所得税预交税额或者汇算清缴税额=(累计收入-累计税前扣除)*对应的税率-累计速算扣除数-累计已经预交的税款
2、税前扣除有哪些组成部分
税前扣除项目,是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且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1)、“起征点”费用扣除
“起征点”费用扣除为,每位纳税人每月定额扣除5000元,即60000元/年。
2)、社保费个人承担部分
社保费个人承担部分不等于准予扣除的金额!绝大部分工薪阶层实际承担的社保费,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从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当地加权社平工资的60%(最低档),是可以全额扣除的!少数高收入人群的实际缴费基数高于当地加权社平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纳税人社保个人承担部分以在当地加权社平工资为基数的300%以内可以税前扣除,对于大多数纳税人来说都可以正常在税前扣除!
例如,笔者每月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248.56元,医疗保险74.52元,失业保险30元,合计353.08元/月,4236.96元/年。均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3)、专项附加扣除概述
专项附加扣除共6项,同一个纳税人最多能享受其中5项税前扣除。分别是:子女教育、赡养老人、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和租房支出(只能二选一)、继续教育、超过15000元大病医疗支出。
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纳税人生活和工作的方方面面,纳税人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先申报,自然人扣税系统自动计算,申报一次专项附加扣除享受一年!
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是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修改后的主要亮点,纳税人须足够重视,全面足额申报是应享尽享税改福利的重点,也是个税纳税规划的重点。篇幅的缘故,不能一一累述。
二、题中纳税人具体分析
1、累计计税办法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计税办法变革为累计计税。中心思想就是每月预交个税的时候,是过去的几个月与当期收入累计之和,税前扣除的累计之和,确定税率计算得出预交税额,再减去当年已经预交的税款和。
2、纳税人过去的1-7月份情况分析
根据题中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在过去的1-6月份每月3000元,7月份50000元,累计收入68000元。基本扣除数每月5000元,累计35000元;社保费按照最低标准每月扣除353元,累计2472元;重点在于纳税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将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逐一申报,最大程度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假设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每月1000元,租房支出税前扣除标准800元每月,没有其他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纳税人请以自身实际情况申报填列),每月税前扣除数8153元,截止7月底累计税前扣除金额57072元。累计工资-累计税前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10928元,8月份申报预交7月个税时,应当预交的个人所得税等于328元。
3、将来的8-12月份分析
题中纳税人全年累计收入83000元,税前扣除累计97837元,83000元-97837元=应纳税所得额<0,除8月份申报7月份预交税款时,需要缴纳328元个人所得税外,其余月份在预交阶段的税款均为0。
4、年终“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与实际税负
纳税人2019年全年仅8月份预交7月份的个税时预交税款328元,大于实际应该承担的税款,全年实际应交税0元。到2020年1-6月份,纳税人参加自然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将预缴多缴的税款328元退税,2019年全年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0!
该员工全年平时月薪3000元,但其中有一个月达到5万元,按这样理解该员工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为8.3万元。
一、工资薪金年度收入8.3万,应税所得额最高为2.3万,个税税率为3%。
(一)全年个税最高为690元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8.3万为扣除社保和公积金后的数据,且也无专项附加扣除,只扣除5000元/月费用的情况下,个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3万(83000-5000*12),其缴纳的个税最高为690元(23000*3%)。
如果考虑专项扣除以及8.3万为扣除社保之前的数据,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都不会有个税产生了。
(二)极端情况缴纳较高个税
即使该员工在极端情况下,比如1月份收入5万(假设为扣除社保和公积后的数据),此时预缴个税1980元【(50000-5000)*10%-2520】。但在次年度3.1-6.30汇算清缴时,多交的个税会给予退回。
(三)个税筹划要考虑成本
不产生个税,或产生少量个税的情况下,个人认为没必要费脑子进行个税税筹了。
二、员工有除工资收入外的其他综合所得
如果该员工除工资薪金外,还有其他属于综合所得的收入,比如劳务收入、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如果这些收入同工资薪金收入合计的应纳税所得额处于个税税率的临界点时,比如上图中的3.6万、14.4万、30万等,可以考虑进行一下税筹。
当然,这个临界点的金额需要预计和提前筹划,如果超过了临界点,就老老实实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税吧,不要有其他想法了。
三、2020-2021暂免汇算清缴的情形
2020-2021年,年综合所得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
你看看,国家也替你公司类似的员工考虑了,再说即使交也交不了多少,其个税筹划的事情就不用规划了吧。
感谢邀请。
好家伙,该员工肯定是有故事的人。5万月薪,是得好好规划规划。可惜问题描述不详尽,有些条件需要作假设,也许结果与实际稍微有所差异。正所谓,万变不离其宗,容我大胆假设,大伙帮忙小心求证,闲话少说,开工。
【不必规划的情形】
要做个税规划,首先得搞明白现行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算及缴纳,按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实行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具体计算公式如图所示。
按已知条件,平时月薪3000元,少于每月扣除费用5000元,显然该员工每月都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不知道“本月”是指哪个月份,这里我还得需要假设一下,现在是2019年的7月份,咱们就假设今年前6个月的工资都是3000元,7月份的工资有50000元。
按上述假设,还是一贯的作风,有啥算啥,不过多考虑其他因素,我们来看看,7月份该员工需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6*3000+50000)-7*5000=33000元,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累计预扣预缴税额=33000*3%-0=990元;由于前6个月都没有预扣预缴,本期(7月份)应预扣预缴税额=990-0=990元。
我们知道,按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等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如果该员工除工资外,没有其他并入综合所得的收入,该员工全年工资收入为11*3000+50000=83000元,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83000-60000=23000元,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应纳税额=23000*3%-0=690元。
全年应纳税额690元,预扣预缴了990元,按规定可以在汇算清缴时申请退税300(990-690=300)元。
按这样的思路,该员工7月份发工资50000元,当月需要扣个人所得税990元,当月实际到手49010元,然后在2020年3月1日到6月30日期间申请退回300元。
正常的预扣预缴就是这样,全年合计的应纳税额是一定的,除了7月份多预缴300元外,没有任何税额上的优惠,没有任何规划的意义。因为,再怎么整,最好的结果是7月份及以后各月预扣预缴的税额少一点,但是税额少的前提是什么?前提是将应该一次发放的5万元分摊到后期的每月。我想,这样的结果,没几个人愿意接受的,对吧。
【可以规划的情形】
如前如述,怎么规划不难,难就难在其他条件没有告知,例如,3000元是否为扣除社保金、公积金后的金额,是否另外存在其他扣除项目等,都对每月的个人所得税计缴产生影响,而且计算结果可能截然相反。
如果3000元为未扣除社保金、公积金前的工资,社保等每月估计都应该有500元左右,则上述的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3000-7*500=29500元;此外,如果有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这些专项附加项目每月合计超过2800元,累计的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结果就是29500-7*2800=9900元,此时的应纳税额=9900*3%=297元,发工资5万元,扣税297元,工资实际到手49703元。
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83000-60000-(500+2800)*12=83000-99600=-166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按理应该不用缴纳税款才对,这时可以规划一下,使每月的预扣预缴税额不得大于零,这样就可以避免先预缴再退税。
以此为前提,我们就可以操作一下,既能多发工资,又不用预扣预缴税款。让累计预扣预缴税额小于或等于零,关键是使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或等于零,“本月”工资不能直接发5万元,那应该发多少工资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①“本月”发放工资额
每月社保金、费用扣除数、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等合计为8300(500+5000+2800)元,7个月就是7*8300=58100元,前6个月的工资为6*3000=18000元,设“本月”发放工资为X元,则有:
(18000+X)-58100≤0,解方程得出X≤40100元;
则“本月”最多发工资40100元,不用扣税;
②后续发放工资额
5万元的工资还有9900元,需要在以后月份发放,如果再想不预缴税款,还得让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或等于零,同样的原理,我们设8月份发放的工资为Y,则有:
(18000+40100+Y)-8300*8≤0,解得Y≤8300元,8月份最多发8300元,除了原本月工资3000元,5万元部分最多可以发5300元;50000-40100-5300=4600元,下次再发4600元就完事了。
此情形中,经过计算,5万元分3个月发放,7月份发40100元,8月份发5300元,9月份发4600元,每月都不用缴扣税款,这是最极致的规划。
【结语】
整体思路就是这样,咱们不必纠结所引用的数据,对“工资、薪金所得”规划,最主要的的将每月的预扣预缴税额控制到最小,也就是将累计的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控制最小。在其他因素一定的条件下,需要合理计算所发放的工资,这才是王道!
本题解答到此,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或启示!
公司有员工平时月薪3千本月工资达5万元,如何为他做个税规划?
完善的税制体系是一个国家迈向成熟的必经之路,国家税收一盘棋,这盘棋布局精密,环环相扣,2019年面临严峻的经济下行压力,积极的财政政策也需要钱,国家在个税方面关了财政税收的一扇门,也有极大可能为财政税收开一扇窗,税法政策在2018年成为热点话题,预计这个热度还会在2019持续下去。
(1)个人要把握好个税改革红包:政府给的红包一定得拿,但是想要拿红包也得做功课,主动了解一下个税改革的一些专项附加扣除有哪些,如何提报相关材料,现在手机APP平台已经可以下载“个人所得税”办税服务软件,建议可以多加使用。
(2)高净值客户尽量降低应税资产:持续关注税收政策,哪些是应税资产,哪些是免税资产,比如在新版个税法中,保险赔款还是在免征税的范围里面,也就是保单产生的年金收益不会有扣税问题(相较于近期吵的比较凶的房屋出租所得是否扣税,持有保单还是较令人安心);另身故保险金的给付,也不会有遗产税的问题。一些长期用不到的资金反而可以利用保单来保值增值。
关于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1.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采取按月预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办法。这种情况建议综合分析该员工的全年收入情况、年终奖金发放情况。
2.如果全年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综合所得不超过12万元,这种情况建议平时专项附加扣除及时申报,尽量减少当月工资预扣预缴税款,因为这种情况如果预扣预缴税款很多的话,年底要记得及时通过汇算清缴退回多缴税款。
3.如果全年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综合所得超过12万元,这种情况建议测算将5万元是否可以拆分为年终奖金和工资,是否有必要将年终奖金单独计税。这种情况需要科学测算全年收入以及专项附加扣除、免税收入等情况,通过不同工资奖金发放情况测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多少,做出最优选择。
4.因为你提出问题对该员工全年收入及奖金发放预计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情况等没有讲清楚,只能做出上面建议,如果提出更详细情况,回答将更加精准。
下意识想到的是留一部分做年终奖发放,其他可适度分月摊入工资。我测算过。
如果只是偶尔这一次,走费用报销。
以灵活用工的方式进行众工众包
然后利用工猫模式
不仅可以降低企业成本还可以增加员工收入
从题主的问题来看,这样人群可能是销售人群。
销售人群如果没有提成,可能平时只拿个基础工资,但一旦成功开单,那可能就会有较高的收入。
对于这样的人群,给两个税务筹划的方案:
1、如果全年是偶发1-2次的,可以计入工资薪金或年终奖进行发放。
2、如果全年是频繁发生的,计入工资发放就不划算了,这时就需要进行个税规划。
行业中默认的规则是将工资和提成分开发放,前者计入工资薪酬,后者通过个人独资的方式进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