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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中的综合所得税(个税6万扣除个人综合所得后剩余部分可以扣除经营所得吗?)

文章内容核心观点提取: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中的综合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 经营所得

文章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第15条第2款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把综合所得未扣除完的余额又扣除经营所得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我先给出我的答案,我认为这是不可以。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下税法上面是怎样的规定:

第一,在怎样的条件下,可以从经营所得中扣除法定费用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第15条第2款规定: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纳税人要从其经营所得中扣除法定费用6万元,那么需要附加一个前提就是“没有综合所得”。

因此如果纳税人既有综合所得,又有经营所得的情况下,那么必须先在综合所得中扣除法定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

第二,综合所得中对着法定费用6万元是如何扣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6条规定: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说,从法条上面的规定来说,这个“费用6万元”是一个整体的数字,并非可以拆散或者结转到其他收入额中扣除。

从上面2点可以看得到,如果纳税人既有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那么应优先从综合所得中扣除这法定费用6万元,而且这6万元不能够拆散到不同的所得收入中。

好的,我是税言家,专注于用大白话讲述税收之道,知道希望我的答案能够帮助您,也欢迎您关注我。

可以,但要先预交,或年底汇总申报一次纳税

你的情形可能是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同时,又取得经营所得。对这种情形,我认为不可以。

综合所得适用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如果综合所得未扣除完的扣除费用余额,又被扣除经营所得,那所得应被认定为综合所得还是终经营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还是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这钟情形,现实中可能存在。一个人除取得综合所得,还开办设立个体工高户、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经营所得规定不得扣除项目之一:经营者个人工资不得扣除。把经营者工资按计入所得额,然后减除费用60000元。把经营者的工资、薪金的综合所得按经营所得对待。这是税法法规定的。

把综合所得未扣除完的余额又扣除经营所得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也就是说,60000元的费用,由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在综合所得扣除。

一点浅见,不知对否?愿听指正。

不可以,综合所得与经营所得需分开申报,不能混为一谈。

综合所得:是指纳税人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二者区别如下:

一、纳税人不同:

综合所得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所得的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

经营所得纳税人为取得经营所得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

二、税率不同:

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不同:

综合所得:居民个人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报表不同:

综合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经营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五、申报时间不同:

综合所得:居民个人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经营所得: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综上所述,综合所得与经营所得应分别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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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个人所得税中的综合所得税(个税6万扣除个人综合所得后剩余部分可以扣除经营所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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