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内容核心观点提取: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和认缴
文章摘要:当然,你的信用不值钱,不想承兑现公司筹备之时的承诺,是否有责任也要分二种情况:对外方面:只要公司不丧失履约能力,没有哪个来管你,不经营了随时可以申请注销,但对内的责任不因公司不丧失履约能力而免除,除非实际控制人就你一人——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股东权利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注册资本认缴但不需要股东实缴的情形一、公司注销时没实缴,但也没到章程规定的实缴时间,也没有负债,或公司的资产能够完全清偿负债;
注册资本认缴,就是公司成立时不需要缴纳,承诺未来某个时间缴纳。但是,这个承诺要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约束。
认缴只是当下,即成立公司时不需要缴纳,但仍在章程规定的时间缴纳完毕
只要是允许认缴成立的公司,其已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了实缴注册资本的时间,一般几年到数十年,但一般不会超过年龄最大的股东从公司成立到退休的时间。
比如某年龄最大股东2020年成立公司时40岁,其认缴的时间最长是20年,即2040年实缴完毕。这个当然没在公司法或公司登记条例中存在,但如果涉及,在实践中行政审批事务局的工作人员会有提示。
到了章程规定的时间没有实缴,如果不能延长实缴,那么大概率会被工商认为经营异常。
如果涉及负债,债权人需要清偿等,仍然需要实缴
尽管没到章程规定的实缴资本的时间,如果出现负债需要清偿债权人等,此时需要股东部分实缴或者完成实缴,实缴的程度视负债的额度,但以认缴的资本为限。
注册资本认缴但不需要股东实缴的情形
一、公司注销时没实缴,但也没到章程规定的实缴时间,也没有负债,或公司的资产能够完全清偿负债。
二、股东将股权转让。原股东虽然不需要实缴了,但受让人是避免不了的。
三、股东嗝屁了。
虽然是认缴制,但注册资本的额度千万不要任性
如果注册资本额度非常任性,不切实际的高,那么出来混总是要还的。
因为章程规定了注册资本实缴的时间,如果金额巨大,像皖省的某个餐饮公司,注册资本数万亿,比中央汇金的母公司注册资本还高,只想说一句这辈子能完成实缴吗?完成实缴了,你2.5/万的印花税你交的起吗?
注册资本额度的大小最好和公司的发展相适应或略高,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可以随时增资。
认缴不是不缴,认缴但不能任性。
注册资本由实缴制变为认缴制,一些人错误的认为,认缴可以不缴,所以随意填写注册资本,变得非常任性。
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以及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所以尽管股东没有实际出资,但一旦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股东必须将其认缴的出资补齐,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法同时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不要错误的认为认缴可以不缴,只要认缴就要承担责任。作为股东,应当根据公司的预计经营规模、资金需求等合理确定注册资本金额,不可任性乱填。
认缴制的本质,就是把给付的期限往后顺延了而已,并非很多人所理解的认而不缴。
有没有认而不缴的情况存在?
答案是有的,比如未到认缴期限,公司就在没有债务的情况下进入注销程序了。
注意,前提必须要没有任何债务,否则该怎么缴纳还得怎么缴纳,否则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生认而不缴的情况下,是不是意味着可以任性设定注册资金?
答案是否定的,虽然没有任何债务可以达成认而不缴的本质,但税务会是你最头疼的一大问题。
曾经就有一个朋友干过这种二事,他把公司注册资金设定为15亿元,后来注销的时候被告知要交千分之一的印花税,他瞬间就傻眼了。现实中像他这样的人,应该还不在少数。
认了就得缴?虽然没有到认缴期限
这种情况发生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目前虽有判例认为未到缴纳期限,不应加速到期。
但也有很多案例是加速到期,提前要求股东按认缴金额担责的,保守点,建议根据实际情况设定注册资金,避免这种认了就要缴的尴尬局面出现。
综上,认缴制下,注册资金并非认而不缴,只是比起实缴制来说更加灵活了,会根据不同的情形区别对待而已。对于认缴人的责任,该承担还是得承担的,不可能没有责任。
【法眼扫描观点】认缴制下,认缴的注册资金当然不是“认而不缴”了!
《公司法》2013年年底修订后,彻底删除了原来的第29条,即删除了注册资本要进行验资的条款,为了鼓励“万众创新大众创业”,将实缴注册资本的制度改为“认缴制”。
于是,设立公司的门槛大大降低,有人甚至说“一分钱可以设立公司”,理论上当然存在。
有人也动起了歪脑筋,在制订《公司章程》的时候,将认缴期限放在公司设立后20年,50年,几乎相当于自己生前不用缴纳注册资本。
但这样的设计并不能真的做到“认而不缴”,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就要履行出资义务,哪怕没有到认缴期限也要缴纳。
在公司破产清算的时候,没有到认缴期限的股东将“加速到期”,毕竟公司都破产清算了,欠债权人的债务要清偿了,总不能还不到位吧。
所以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在这种情况下,股东的出资是加速到位的,不能再借口认缴制而拒绝承担责任。
但股东认缴制的责任担当范围,还是以自己的认缴为限,所以就算认缴也要量力而为。
注册资金是否需要认了就缴,分二种情况:
一、特殊公司:像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财务、担保、典当等金融类的公司必须认了就要缴,否则就拿不到营业执照。除此之外,一些行业监管比较严格的公司也属于认了就要缴,否则也拿不到营业执照,比如现在成都地区的教育培训公司。这类公司不在“认缴制”的范围内。
二、普通有限公司:先认缴后拿执照,认了也应必须缴纳,这是因为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前信誓旦旦、白纸黑字地对其他股东、未来债权人、政府部门以及社会不特定对象的郑重承诺。
当然,你的信用不值钱,不想承兑现公司筹备之时的承诺,是否有责任也要分二种情况:
对外方面:只要公司不丧失履约能力,没有哪个来管你,不经营了随时可以申请注销,但对内的责任不因公司不丧失履约能力而免除,除非实际控制人就你一人——
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股东权利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股东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是“认缴制”,但注册资金也不都是认而不缴的。
1.特殊情况要实缴
有一些行业是比较特殊的,现在需要实缴的大概有20几种情况,包括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这些企业要求的实缴金额都比较高。其中实缴金额小于1000万的,主要有以下一些情况:
2.一般公司也不都是认而不缴
对于一般的公司来说,虽然注册的时候不需要把资金都交齐了,但是,实际中也会有诸多的限制。
首先,公司的运营是需要启动资金的。所以,最初也需要有资金的投入。
其次,这个认缴的期限长短是有讲究的。过长的认缴期限,会给人皮包公司的感觉,所以,不能故意写个很长的时间,认而不缴。而如果这个期限到了,被工商抽查到,工商会通知你赶紧补缴或者做延期。当然,如果没有被工商抽查到,那么到注销的时候可能会有处罚,然后才能注销;
再者,在公司的章程中,应该有明确的规定,股东认缴的期限和步骤。所以,章程约定的时间到了,还是要出资。特别是碰到股权转让的时候,章程中约定的期限就是责任义务的划分,老股东是否需要出资,是需要明确的问题;
最后,虽然没有出资,但也不能逃避股东的责任,公司破产有欠债要追偿的,股东仍需要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负清偿的责任。
当然,也会有些特殊的情况,比如公司成立不多久却要注销了,还没实缴,公司也没有负债。
总之,认缴制下,并不是“认而不缴”,所以不管是认缴的时间期限,还是注册资本的多少,都是要从实际出发,而不是任意妄为。
小编作为一名注册会计师,很荣幸回答这个问题,“认缴制下,注册就认而不缴了吗”,答案肯定是不对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注册资本在认缴期限内缴纳,认缴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
按照新修订的公司法及相关条例,自2014年开始,我国一般的公司注册由实缴制变成认缴制,主要表现有:
1.注册资本的实缴已经没有期限承诺限制。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约定认缴期限内缴纳完注册资本。
2.没有认缴最低额限制,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3.不需要验资。不再提供第三方出具的《验资报告》。
所以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不是说不用缴了,只是条件放宽了,可以在公司章程约定期限内缴足。
二、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如果股东对于当初认缴的资本没有进行实缴,仅仅是认缴。公司一旦破产出现资不抵债等情况,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没有缴足的部分,债权人有权追偿。
三、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需要资金
大家都知道,一般经营公司多少需要投入人力、物力等,这些都要资金来支持,若资金等资产一直都不注入公司,显然违背常理,除非是空壳公司或者僵尸公司。
总结
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并不是不用缴了,应当在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内缴足。即使章程规定是无限期缴纳,如果公司破产出现资不抵债,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同时一直不缴纳注册资本,也属于异常行为,和正常的企业经营相违背。
你好:
现在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股东可以自行选择缴纳期限,比如30年内缴足即可,并且在到期前还可以股东会决议更改缴纳期限的,最后经常是还没到股东缴纳出资期限的时候,公司就已经完成了它的使命,可以去申请注销了。
从法律角度,出资实际上是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可以理解成一种担保,对于和公司交易的人来说,就是这家公司的股东为公司担保了一百万,当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需要将这一百万用于归还公司债务。只有公司没有债务的情况下,才可以将出资期限无限期推后,直至公司注销。
注册资本大部分是认缴制,除非个别行业必须实缴制,如以下:
1、金融类行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
2、售电公司;私募备案公司;上市公司;外资公司,其他类资质审批公司
3、消费金融类行业: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4、银行、保险类行业:商业银行;外资银行;财务公司;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人;外资保险公司;
5、其他特殊类行业: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劳务派遣企业;货币经纪公司;
6、证券、资管类行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等。
注册资本由实缴制变为认缴制,一些人可以随意填写注册资本,但是是错误的。
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以及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是若没有实际出资到位,公司对外承担债务时或公司破产清算时,还是需要补足出资额的。
因此,在注册公司时候,选择注册资本应量力而行,不可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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