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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何理解增值税的加计抵减政策?)

本文核心要素如下: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行业、加计抵减的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行业

文章摘要:后来新的政策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这一最新政策主要是对生活性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进行利好政策支持;出台特定行业允许加计抵减的政策背景因为在2019年4月1日起生效的增值税降税政策中,现代服务业、生活服务业、增值电信服务的税率保持6%不变,但是因为这些行业的进项来源的商业、交通运输业的税率分别从16%将至13%、10%将至9%,导致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变少,税负反倒上升,因此国家补偿其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0%,以达到普遍降负;

关于增值税加计抵减,财政部税务总局前后两次出台文件,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特定行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

出台特定行业允许加计抵减的政策背景

因为在2019年4月1日起生效的增值税降税政策中,现代服务业、生活服务业、增值电信服务的税率保持6%不变,但是因为这些行业的进项来源的商业、交通运输业的税率分别从16%将至13%、10%将至9%,导致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变少,税负反倒上升,因此国家补偿其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0%,以达到普遍降负。

而邮政业、基础电信服务虽然从10%下降为9%,但减税力度不如13%税率行业大,因此国家特别给予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0%。

降低增值税税率,部分行业得到了利好,但是有些行业的税负不降反升,加计抵减就是给这些弱势行业减负,实现普惠减免的效果。

享受加计抵减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具体是指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或15%,抵减应纳税额。

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才可以享受:

一、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要享受加计抵减,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不得享受的。因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本没有进项税额的概念。

二、必须是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生产性服务行业,是指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行业。

如何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呢?标准就是销售收入的比重,假如是新开业的纳税人,则要从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来判断。

三、优惠政策执行期分为两段。

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这是因为生活服务业人力占比高、进项少,为进一步降低行业税负、增加就业、国家将加计抵减从10%提高到15%。

如何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首先,提交《声明》。

纳税人在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之前,应在年度首次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其次,计算可加计抵减的税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或15%)

当期可实际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例如,提供教育服务的一般纳税人,2019年11月加计抵减额的期初余额为2000元,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5万元,当期转出进项税额1万元。

纳税人当期实际可以抵减的税额=2000+50000×15%-10000×15%=8000元

第三,正确填写申报表

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人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的“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计算出”“本期实际抵减额”。最终抵减税额体现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

增值税里面的名词特别多,也比较容易混淆。比如加计抵减和加计扣除,一字之差,其实完全不同。所以,得细心加以区分。

1.加计抵减政策

这个背景就是19年的时候,增值税的税率进行了调整,16%变成了13%,有些行业10%变成了9%,对于部分行业来说,销项没变或者是下降的幅度有限,但是进项少了一块,那么税负有可能会增加,为了确保这些行业的税负,那么对这些行业确定适用加计抵减的政策。

具体来说,包括四项服务,即:对于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其中需要注意下加计扣除的比例和期限。生活服务也比较特殊,在2019.10.1到2021.12.31是按照15%来计算加计抵减的,其他的行业是按照10%来计算的。

2.具体计算

我们可以举个简单的例子来看看。

假设某生活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本期的进项是100万,进项转出是10万,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余额15万元,那么可以计算一下本期的加计抵减额。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15+100*15%-10*15%=15+15-1.5=28.5万元。

3.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于加计抵减,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首先,要判断清楚自己是否能够适用,这里要注意四项服务的销售额比重要超过50%。

其次,做好文书工作。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或《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再者,当期可以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包括所有可以抵扣的进项,购进货物、劳务、不动产符合条件的旅客车票等。但是,不包括不能抵扣的,比如用于个人消费集体福利的,因特殊原因需要做进项转出的进项等等。

所以,企业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做好合理的判断。

为落实普遍性的减税措施,出台了加计抵减政策,该政策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后来新的政策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这一最新政策主要是对生活性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进行利好政策支持。具体政策要求如下表:

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A税务师事务所主要从事税务鉴证、咨询等工作,无其他业务。2020年1月税务咨询、鉴证实现不含税销售额为300万元,当月购买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格为40万元。此外,购进的办公用品等因管理不善丢失,账面价值是20万元,其中15万元的办公用品为2019年2月购入,其余5万元为本月购入。

问题:(1)该事务所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请计算该数所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3)如何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解析:(1)A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税务鉴证咨询服务属于现代服务,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因其提供的税务咨询鉴证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且销售额的比例占总销售额比例为100%,超过了50%,符合加计抵减条件。

该事务所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已经提交适用假期期间政策的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分别根据其上一年销售额确定是否当年仍旧符合该政策规定。

(2)损失的15万元办公用品为2019年2月份购入,当时尚未实行加计抵减政策,因此无需计提加计抵减额。

该事务所发生的办公用品因管理不善丢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有一部分办公用品于2019年4月1号之前购入,适用的税率为16%。

所以在考虑加计抵减之前

销项税额=300*6%=18(万元)

进项税额=40*13%=5.2(万元)

进项税额转出额=15*16%+5*13%=3.05(万元)

但是转出的15×16%,这一部分是加计抵减政策之前的购入并不适用该政策,因此在计算加计抵减额的时候,转出进项税额仅包括5×13%这一部分。

加计抵减之前的进项税额=5.2-0.65=4.55(万元)

则加计抵减额为4.55×10=0.455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等于18-5.2-+3.05-0.455=15.395(万元)

(3)相应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585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58500

实际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58500

贷:银行存款153950

其他收益4550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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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加计抵减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何理解增值税的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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