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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3年前的发票被查了,会计要被抓吗?文章摘要:看题主的…

公司3年前的发票被查了,会计要被抓吗?

文章摘要:看题主的提问,公司3年前的发票被查了,应该是虚开发票或者接受虚开的发票被查到了,会计是否要承担责任,或者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要分以下情况来判断:一、善意接受虚开发票如果是善意接受虚开发票,这种情况下,沟通的好的话,一般只要求补缴税款、滞纳金,不会被罚款,那么什么是“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呢;当然,涉及到虚开发票要看企业是善意取得了虚开的发票,还是恶意地虚开发票,还要看财务人员在当中承担了什么样的角色;

关于这个问题,我说一个真实的故事来。涉及发票大概有几百万吧。

我以前在的一个公司算是挣钱的行业,公司是性质是个贸易公司,就是买进卖出的那种公司。这种公司费用大头都是市场推广费,有的公司一年好几千万的费用,都知道是个什么意思吧。

这种费用最麻烦的是发票问题,如何报销的问题,当时我们走的是公对公,至于之后再怎么操作就是员工的事情,财务说实话也不清楚。

我们有家上游公司,好像是出问题了,据说是涉及上亿的发票,于是乎这个单位就被立案了,经侦跟税务局联和调查,因为这种案件都是本地管辖,所以当地税务局都是协查,根本帮不上什么忙。

经侦查发票这种案件,一般不要有侥幸心理,什么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三流一致基本么啥用。

一般经侦是这样的查的,比如做的什么市场推广费,会议费什么,上哪里去开的会了,什么酒店承接的,提供什么服务,相关人员都要做笔录的,并且逐步核实。

关于资金流,就是不到要查到公对公资金流以外,还要把上游单位资金流向,公司员工的银行流水全部检查,发现资金回流的情况都要检查原因的,所以这种检查力度,什么三流,什么会议照片,什么签到表,什么合同成果都没啥用。

作为财务负责人,我也做了笔录,其实涉及案件的发票都是我接之前的事情,报案人员也很清楚,跟财务没关系。

第一,财务看到发票,合同,领导签字就付款,至于后面的资金流,财务都不清楚。

第二,财务没有主动参与其中,没有跟对方单位明确提出这次开多少票,多少税点这类的问题。

最后财务也没什么事,其实这种事情,只要财务不参与,按照规定付款,一点问题也没有,最后单位交了几百万的税,这个事情就过去了。

不一定,要看具体情况!

先来说一下什么是“虚开发票”,按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看题主的提问,公司3年前的发票被查了,应该是虚开发票或者接受虚开的发票被查到了,会计是否要承担责任,或者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要分以下情况来判断:

一、善意接受虚开发票

如果是善意接受虚开发票,这种情况下,沟通的好的话,一般只要求补缴税款、滞纳金,不会被罚款,那么什么是“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呢?一般情况下,满足下列条件,会被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发票”: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3年前的发票被查了,首先要先正确认定“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只有这样损失才是最小的;

二、如果是恶意接受虚开发票而且金额很大

如果是恶意取得虚开发票,那没什么说的,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也是少不了的,但是除非性质特别恶劣,一般不会到“抓人”的地步;

恶意接受虚开发票的认定,首先第一条就是存在主观故意,另外就是用于偷税的目的。在实务中,如果企业或个人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仍然不思悔改,又恶意偷逃税款的,可能会对主要负责人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金额较大,可能会被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数额巨大,量刑还会增加。至于什么是“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因为我不是专业律师,请大家参照刑法,在此不做过多解释。上述行为,会计需要承担什么责任,那要看会计对上述行为的参与程度,另外说一下,公司虚开发票,会计人员被判刑的不在少数,希望大家警醒;

我是财税小青年,希望我的回答能为您提供帮助!

虽然说会计这个职业风险比较高,常常会“背锅”,但也不是动辄就会被抓。针对具体的情况,还是要做具体的分析。以下,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分析下。

1.公司财税问题与财务人员的责任

公司的发票出问题,还要看是什么问题。其中比较严重的问题,主要是虚开发票。当然,涉及到虚开发票要看企业是善意取得了虚开的发票,还是恶意地虚开发票,还要看财务人员在当中承担了什么样的角色。

之前在裁判文书网上有个案例,说的是一名退休的会计人员,去做了3家公司的兼职,在兼职期间,取得了大量的虚开发票,还进行了抵扣。最后这名会计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这个处罚相对来说是比较重的了。

为什么会有这么重的处罚,我们从其法定代表人的证词中可以窥知一二:会计说可以找发票抵税,于是就让会计具体操作了。会计联系了XX公司,对方把发票和合同快递到公司,然后公司对公账户转给对方发票对应的金额,对方扣除票点后将钱转至其银行卡,会计会告知钱是否到账。

看,从提议到经办操作,从合同、发票到资金流,都是会计在干。所有证据都指向了会计,自然最后这位从事了几十年会计工作的老同志,也只能接受法律的制裁了。

与这个案例相对的是一个财务造假的案例。财务总监听从老板指使,通过伪造财务数据,虚增业务规模和营业成本等方式,实现虚增利润的目的。在这个案例当中,最后被认定为总经理指使财务人员造假,是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负主要的责任。财务负责人最后是被处以了15万元的罚款。

另外还有一个身边的案例。之前有朋友的公司被通知收到了异常的发票,要求进项转出。后来经过努力,只做进项转出,所得税前根据相关的真实资料申请到了扣除。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恶意的虚开,并且会计是主要参与人,很可能会承担较大的责任。如果自己不是主要责任人,那么可能是承担次要的责任,如果是善意取得了虚开的发票,那么一般是补缴相应的税款,不会涉及到会计人员个人的处罚。

2.财务人员的风险防范

对于财务人员来说,要注意做好个人风险的防范,具体来说,可以有以下几点:

(1)虚开发票不参与

虚开发票的处罚是很重的,不管是老板要求,还是为了利益,自己都不能参与其中,虚开涉及刑罚的条件,要在心中牢记。

(2)关键时候留证据

在日常的工作中,要注意“照章办事”。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该审批的审批,该授权的授权,保留好所有的完整证据链。

(3)注意个人的身份信息

当离职之后,要注意确认好自己在上家公司的财务人员信息已经做好变更,避免出现个人身份被滥用的情况。

总的来说,财税方面有问题,不一定就是财务的责任最大,就需要涉及到刑罚。但是对于财务来说,需要在工作中懂得保护自己,主动做好风险的防范。

这种情况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如果只是善意接受虚开发票或者接受的虚开发票金额不是很大,一般会要求补缴税款、滞纳金,恶意接受虚开发票可能给予税务行政处罚,一般不会抓会计人员。

2.如果是恶意接受虚开发票金额很大,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恶意偷逃国家税款的,可能主要责任人员可能会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会计人员是主要参与者,可能有追究刑事责任风险。

3.如果是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或者其他骗取税款行为的,金额巨大的,可能涉及刑事责任追究问题。如果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不是很大,一般会给予行政处罚。

4.如果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金额巨大,可能会涉及刑事责任追究问题。如果对外虚开发票金额较小,一般会给予行政处罚。

不一定。应根据企业接收或开具发票的情节和性质来决定。

公司3年前的发票被查了,或许就是自行虚开发票或接收虚开发票的行为被税务机关查到了。笔者曾在之前的文章中谈到,财务人员应守住自己职业底线,尽管财务人员在职场为了生存不得不做假账等违规违法的事情,但切忌法律的底线是坚决不能碰的。

在110网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建安企业从12家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用于抵扣税额,在违法行为中,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违法的发起者和主导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企业财务人员明知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为企业做账,并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税款,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种行为是利用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税款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按虚开发票罪予以处罚。

本案例中,由于涉案金额巨大,财务人员尽管不是主动设计和主导者,但明知是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还继续做账并申报抵扣税款,确实被抓了。

3年前的发票被查了,财务人员是否被抓,还要看企业取得和开具发票的性质。

1、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税发【2000】187号,《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取的。

企业如果是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取得的出口退税,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补缴税款、滞纳金,但企业和财务人员等相关的责任人员也不会受到行政处罚。

2、虚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发票是为自己没有发生直接购销业务的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虚开发票是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业务的前提下,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应该说,代开发票和虚开发票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按照税法规定,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销售金额的适用税率全额补缴税款,并按偷税予以处罚。

企业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是否会追究财务人员的刑事责任,即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和性质,还要看财务人员在其中的参与程度。如果财务人员并没有直接参与、且不清楚企业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发票,则一般很少会追究财务人员的刑事责任。

总之,企业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是违法行为,财务人员不要主动参与其中,应遵从自己的职业和法律底线,不能为了一份工作将自己毁了。

我是智融聊管理,欢迎持续关注财经话题。

2021年2月1日

你好,不一定,要看什么情况。

3年前的发票被查,很大几率是因为虚开发票吧?

对于涉及发票的违法行为,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确,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营改增之前玩票是“钱的问题”,营改增之后玩票可是“引火烧身”,切不可盲目冒险!

2、查账必查票、查税必查票、查案必查票,企业经营中财务人员的底线:就是切记不要虚开虚抵发票,我们始终牢记三句话“开好票”、“做好账”、“报好税”!

3、营改增后“过票”的春天落幕了,税控系统的升级,严格实行编码开票,一品一码、进销比对,对所有人发出一个警告!

4、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便于大数据的信息采集,数据处理的效率大大提高,立刻监控到每一张发票的去向,虚开发票必须收手了,伸手必被捉!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记住:只要涉嫌发票虚开,量刑点为1万元,很多情况下,老板进去了,会计也跟着进去;老板出来了,会计可能还在监狱里面,切记不要拿自己的生命来赌博!

6、从2016年1月1日起,会计档案的保存期限延长到了30年,基本上涵盖了会计人员执业的大半生,也大大超过了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最长为20年,不要企图你离职了,责任就会消失,记住:平平安安做个会计人,让企业放心、也让家人放心!

7、企业正全面进入“税收强制规范”的时代,切记不要到处找票入账了,真实列支公司的支出与收入,真实地取得进项,并同样真实地开具销项,才能保证企业长久安全的经营下去,最终成为真正的百年老店!

昨天我们附近有一家公司外墙上突然贴出了税务的文书公告,大家纷纷都涌上去观看。原来是税局对那家公司在2019年7月~2020年7月期间税费申报缴纳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这一年期间,那家公司开具了专票500份,金额高达4900万元,税额600多万元,价税合计5500多万元,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这家公司的违法事实及处理情况贴出了公示,并附上公司发票明细表。一时间大家纷纷扬扬,议论纷纷。没想到下午公告就不翼而飞。所以大家还是要遵纪守法,利用正当的手段去赚钱。

要看发票是虚开还是实际发生的,金额的大小。要是金额要是不大,公司也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就不会;要是大量虚开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如果不是主观原因,或者存在胁迫等能证明自己的基本上不会,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就是你是否从中获取利益,这点很重要。

是什么发票?是你们公给其他人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还是别人虚开给你们公司的发票?作为会计,关键是要看他是否知情。如果明知是虚开的发票还仍然做账处理,会计是有责任的。至于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要根据违法犯罪金额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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