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阅读关键词:社保缴费工资缴费基数、社保缴费工资和缴费基数
文章摘要:从个人所得税来看,销售型的公司由于员工每月的工资起伏比较大,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除了可以按月扣除以外,也还可以按照年度来进行清算,如果一年的税前收入超超过了6万元,6万元以上的才能扣除个人所得税,但是作为在岗职工年度收入超过6万元以上,首先还是扣除五险二金和专项附加扣除,实际也是交不了个人所得税的,这个年收入6万元,平均每月的收入也就是5000元,那么这个5000元也就是下一个年度每月的社保缴费基数,同时也是结算是否要缴纳的个税的基本依据,这也是可以达到社保、工资、个税起征点一致的要求;但是按照社保缴费规定,职工个人是按照本人的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这个本人的实际工资是指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前的工资,比如每月工资5000元,只要这个每月5000元的工资是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那么缴费基数就是5000元,但是在缴纳了社保以后,自己的到手的实际工资在扣除了社保和医保以后,大概每月要扣10.5%左右的社保医保费用,每月要从工资中扣除525的社保费用,这样自己的工资就只有4475元了,如果再扣除职业年金或是企业年金,扣除住房公积金等,自己到手的工资还不到4000元,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由于自己的实际收入不到5000元,所以也就不属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范畴;
国家对于社保类的制度政策越来越完善,对企业不按规定额缴纳社保的行为零容忍,社保、工资、个税基数不一致的情况会越来越少。
方法建议
1.有些地区的企业有优惠政策,可以再这些有优惠政策的地区注册公司,外包员工,建立员工关系或达成合作。不过总的来说是权宜之计存在一定风险,节税方式最终要规范化。
2、灵活用工或者第三方平台也可以了解一下,主要思想是将基础工资和业务提成分开发放。在本部缴纳员工的基础工资在本部交,提然后第三方公司发放成和奖励通过,签订兼职协议或灵活用工协议,以此达到节税的目的。
无论是什么类型的公司,降低员工社保相当于是降低员工工资,这样降低人工成本减少支出的方法投机取巧最后只会降低公司的生存能力,调动员工积极性是长久之道,虽然人工成本大大增加,但完善经营制度,改变经营方向求得开源节流,只试图节流确实难以长久。
这个事情以后是没有任何漏洞可钻,但是也有一些可以去宽限和容忍的政策扶持,要善于利用起来。我给大家分析一下:
1.其实按照法规,从2019年开始,社保个税就已经并轨了,统一由税务局系统来进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过去的个税如实报,社保按照企业自己定的基数报的历史也就一去不复返了。也就是说拿多少工资,缴纳多少个税,也就必须按照工资数来去报社保基数。这就叫基数统一。
2.而过去很多企业都是按照实际工资去缴纳个税,但是按照公司制定的社保基数去缴纳社保,一般来说社保会缴的少一些。举个例子,假如以前公司为1万元,可能会以1万元为纳税基数来去计算个税,但是会以5000元为社保基数去缴纳社保。那么并轨之后,社保缴纳的数额就会越来越大。
3.过去计算过,社保对于公司的负担是挺大的。假如一个员工税后工资想得到1万元,企业整体负担大约是14,000多元。多出了4000元就是代扣代缴的个税以及企业承担的社保部分。那么为什么企业之前要按不同的缴费基数去办呢?主要是从风险角度考虑,因为少缴纳个税,企业和法人是有着刑事风险。而少交纳社保,一般来说企业和法人最多是被行政罚款。那么很多企业为了节省成本,就采取了两个基础的做法。
4.在2019年由税务局进行系统统一之后,其实很多民营企业都有点成本受不了。所以国家暂停了系统合一的步伐,此次又因为疫情的缘故,那肯定又是暂缓了。但在未来早晚是要并轨的,那么并轨之后就不可能企业出现两个缴费基数。企业成本将避无可避。
5.在此情况下,其实企业还能有一些小的办法。多去当地税务部门和社保部门了解相关的政策。例如针对一些小微企业以及民营企业以及园区企业等等,是不是还可以有暂缓、折扣或者补贴等等的政策。如果有,那么把它利用起来,也也在一定程度上又可以补贴一下企业成本了。
不要去逃避法规的监管,也不要去正面对抗法规,而是要看有哪些政策还可以利用起来,进行适当的扶持,这才是企业经营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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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和税务局应该联合起来,制定如下政策:
1.员工社保单位交纳部分纳入增值税进项抵扣。
2.员工社保个人部分纳入个税抵扣。
可以实现
1.避免重复征税和计税
2.真正为企业减负,促进企业发展!
人社局要求社保、工资、个税基数保持一致,但公司是销售型公司,用人成本大大增加,该如何解决这种问题?其实人社局的这个要求和过去以及现在的政策并不矛盾,这里的关键还是社保的缴费基数问题,只要把握好了社保的缴费基数,本人的工资和社保的缴费基数、税前工资等基本上就是一致的。
按照社保法和相关社保制度的规定,社保的缴费基数是在职工工资总额的税前支付,比如自己的工资是每月5000元,那么这个5000元就是税前工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每月个人的工资达到5000元以上的部分,就要开始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征税的起点基数。
但是按照社保缴费规定,职工个人是按照本人的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这个本人的实际工资是指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前的工资,比如每月工资5000元,只要这个每月5000元的工资是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那么缴费基数就是5000元,但是在缴纳了社保以后,自己的到手的实际工资在扣除了社保和医保以后,大概每月要扣10.5%左右的社保医保费用,每月要从工资中扣除525的社保费用,这样自己的工资就只有4475元了,如果再扣除职业年金或是企业年金,扣除住房公积金等,自己到手的工资还不到4000元,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由于自己的实际收入不到5000元,所以也就不属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范畴。
从上述这个例子可以看出,自己的工资总额、社保的缴费基数是一致的,但是在缴纳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等以后,到手的工资和个税起征点是不一样的,只有自己的工资比较高的,比如扣除了五险二金以后,自己的到手工资还符合缴纳个税的起征点,才属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对象。三者起点是一样的,都是最初的工资总额,所以这是符合当地人社部门的规定的,但在具体执行时,是按照先缴纳五险二金,再扣除个税,最后才是到手的打卡工资。
对于销售型的公司,员工的工资是按照基础工资加提成工资的方式,所以的确定自己的工资、社保缴费基数、个税起征点等时,可以按照年度工资的月平均工资来作为计算依据。比如社保的缴费基数一般是以职工本人的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来作为缴费基数。
由于销售型的公司每月的工资有高有低,每月的工资差距比较大,所以按照人社部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以本人的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是指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的月平均工资,有条件的可采用上月的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新加入公司的员工,可以采用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从个人所得税来看,销售型的公司由于员工每月的工资起伏比较大,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除了可以按月扣除以外,也还可以按照年度来进行清算,如果一年的税前收入超超过了6万元,6万元以上的才能扣除个人所得税,但是作为在岗职工年度收入超过6万元以上,首先还是扣除五险二金和专项附加扣除,实际也是交不了个人所得税的,这个年收入6万元,平均每月的收入也就是5000元,那么这个5000元也就是下一个年度每月的社保缴费基数,同时也是结算是否要缴纳的个税的基本依据,这也是可以达到社保、工资、个税起征点一致的要求。
综上所述,销售型的公司其实和生产型的公司的区别就是人工的成本比较高,但是利润率也会高于生产型的公司,所以公司利润至少不会低于生产型的企业。不管是哪一类的企业都面临人力资源成本的问题,但这些成本都是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支出的用工成本,最佳的处理办法就是依法履行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提升员工的积极性和向心力,企业的经营利润不断提升了,相对的人力资源成本比重就会下降。
根据本地的消息,如果是5个人以上的规模企业,必须缴纳社保,所以如果还是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这就是一个死结,无法解开。同时也因为社保移交到税务,和工资挂钩,从而让社保费转税,成为一个公司无法规避的话题。未来除了税务筹划,应该还多一项筹划,用工筹划。
对工资进行筹划
销售型公司,人工是主要的成本,所以可以对工资进行适当的筹划。要明白的是,虽然都是发给员工的钱,但有些钱可以不是工资,而作为职工福利费发放的。比如交通补贴,话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费等,虽然都是发给员工的,但他们的名称是职工福利费。这样就可以按照合同上规定的工资数计算缴费基数,进行社保费的缴纳。因为各地社保政策各有不同,所以这个要根据当地的政策来看。
改变经营模式
如果这个办法行不通,那可以改变下经营模式。比如主要的销售员,可以跟他们签订销售合同,让他们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这样劳动关系就变成业务关系,不是员工,就不用给他们缴纳社保了。对于业务员来说,以工资薪金方式取得收入,可能面临缴纳较高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注册成为个体户,同样也是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可以加上自己的经营费用,工资薪金的话,就没有减除经营费用的说法了。
当然,两种模式有利也有弊,正所谓尺有所短,寸有所长,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取长补短,找到一个适合自己的模式。不过社保和工资挂钩是大趋势,这一趋势,会迫使企业不得不进行用工筹划。
这种问题只能据实申报了,毕竟下一步社保移交税务是必然趋势,而且就算暂时数据还没有真正对接完毕,但政务数据核查只要想查一定是能查到的,别想钻这种空子了……
人社局的规定很好。
其实按照严格规定,每个职工的社保、工资和个税的基数,就是要保持一致的。只是现在很多企业都想减负,减来减去也顺便把员工社保减到最低缴费比例。
一般来讲,大部分地方社保部门对此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如果有一些地方社保局要求严格执行,那倒是规则的坚定的捍卫者。
现在退休养老金存在比较大的差别,一个是历史上的一些原因,另外一个就是有的的民营企业缴费比例偏低,这在一定程度造成了退休养老金的不公平。
社保的享受原则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如果退休之前缴的很少,而退休之后却想拿到比较高的退休金,这是不可能的,这会形成另外一种的不公平。
如何让企业给职工缴的社保比例高起来,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如果单纯从降低用工成本而言,可以将非关键岗位的员工采用劳务外包形式,由外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等,或者将销售岗位转为下游经销商员工等等
不管什么情况,一个企业的经营必须依法依规,这样才能够长久。#理财大赛第三季#
社保缴费基数,原则上分为单位缴费基数和职工缴费基数。职工本人的缴费基数,应当是等于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月均值。
职工的工资总额很多人可能不理解,依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实际上主要包括六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实际上,大家很多人认为缴费基数是每个月的应发工资或者实发工资,这些做法都是不正确的,包含了奖金,加班费等待遇。这些待遇还是包含的社保、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个人负担费用的全部工资待遇,正常来说要比我们每月的实发工资高得多。
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工资基数一般都是每月的应发工资,真正计算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其相应纳税还应扣除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虽然我们一直说个税起征点是5000元,实际上经过扣除一系列费用以后,一些人每月工资过万元都不一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社保缴费基数的核定,一般是由企业自主申报,社保部门进行抽查。由于2019年开始推动税务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一些地区要求统一缴费工资和个人所得税工资申报这也是必然结果。特别是税务部门在审核企业账目时会更加专业,能够有效规避企业糊弄社保部门的行为。尤其是个人所得税没有如实申报,这样会牵扯到偷税漏税问题,性质就不一样了。
另外,劳动者也可以向有关社保稽核部门、税务部门、劳动监察部门申请维权,这种情况下即使有关部门没有发现,也会按照劳动者提供的线索进行检查。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真实的基数缴费,查实后进行社会保险补缴的话,会从欠缴之日起每日承担5/10000的滞纳金,相当于年化18.25%,相对而言,负担成本更高。
用人单位如何规避呢?一般来说,通过劳务合作或者劳务派遣都无法避免。
确定劳动关系,需要三个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保障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关工作;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销售公司,主要工作就是销售,肯定是无法避免劳动关系确定的,也就无法规避给职工缴纳保险的规定。
劳务派遣要求只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而且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数的10%,所以这种情况一样是违法行为。
真正规避的方式,实际上还是要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认可。如果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双重劳动关系,这种情况就是劳动者的违规行为。可以由一个用人单位支付劳务费的方式,另一个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发展工资的方式参保了。或者说,劳动者自己参加了灵活就业人员保险,用人单位就无法给职工参保了。
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你好,人社局要求,社保工资个税基数,保持一致。但是有些公司是销售型公司,用人成本比较大,该如何来解决这个问题呢?其实这个社保工资和个税基数保持一致,并不是人社局的要求,严格来讲是社保税改的要求。在2019年全国统一社保税改以后,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用,那么从本质上来讲,就会杜绝这样的现象出现。
也就是说作为一个用工单位来讲,你不得再按照最低标准来交纳社保。而且必须要严格根据自己本人的员工总数,来交纳社保。所以这样一来的话,也就意味着所有的员工都可以拥有一份正常的社保缴纳。并且也可以相应的提高自己的社保缴费。这对于员工自身来讲是一个非常利好的消息,因为提高自己的缴费基数,有助于提高自己今后养老金的待遇,但是对于一个单位来讲确实增大了用工成本。
不过作为单位,必须要严格履行这样的义务,本身劳动合同法就是明确规定,必须要为自己的员工来交纳社保。而交纳社保是属于法定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企业单位都不能够拒绝为员工交纳社保,也应当严格的按照员工的工资基数来建立社保的缴费基数。所以在社保税改以后,很多企业单位慢慢的就将步入正轨,那么提高了相应的社保缴费基数,从而让员工的利益得到了最大化的一个保障。而企业经营这一块还是要以自己的经营方面,着手去改变这个问题,而不能想着减少自己的用工成本,去提高经营利润,这样的做法是得不偿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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