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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 朴有天或被起诉

文章阅读关键词:朴有天可惜了、朴有天或被起诉

对符合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

原标题:朴有天为说谎道歉此时此刻,在看守所度日如年的朴有天,估计悔得肠子都青了,他之所以被逮捕,与他谎话连篇,被司法机关认为态度

文章摘要: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司法机关认为把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限制在地级市内,就可以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就没必要限制在住所或看守所;;逮捕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强制措施,不是一种刑罚手段,换一句话也就是说,司法机关逮捕一个人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犯罪嫌疑人,而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妨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朴有天为说谎道歉

此时此刻,在看守所度日如年的朴有天,估计悔得肠子都青了,他之所以被逮捕,与他谎话连篇,被司法机关认为态度不好,存在妨碍侦查的合理嫌疑存在莫大的关系。

逮捕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强制措施,不是一种刑罚手段,换一句话也就是说,司法机关逮捕一个人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犯罪嫌疑人,而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妨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逮捕可以长期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极其严厉。

在法治国家,司法机关在审查是否批准逮捕时,通常按照比例原则,慎重决定。

所谓比例原则,就是司法机关在调查事实,打击犯罪时,不能不择手段;而是应该在确保可以有效打击犯罪的前提下,采取对犯罪嫌疑人危害最小的手段展开侦查。

在侦查阶段,比例原则体现为两点:

第一点,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尽量不采取强制措施。

司法机关认为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也不会窜供、伪造证据、逃逸、恐吓证人之类,并且随传随到的,就没有必要对这个犯罪嫌疑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第二点,可以采取强度较低的强制措施的,应尽量采取强度较低的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分别有以下几种:

1.拘传。司法机关不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仼何人身自由,需要犯罪嫌疑人接受调查时候,通过电话、书面等形式通知犯罪嫌疑人在特定的时间到达特定地点接受调查。犯罪嫌疑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的,司法机关便强制其到案接受调查。调查完毕,就放人。

2.取保候审。司法机关把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限制在居住地的地级市范围内,并要求犯罪嫌疑人随传随到。

3.监视居住。司法机关把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限制在住宅、宾馆之类的住所,并要求犯罪嫌疑人随传随到。

4.拘留、逮捕。司法机关把犯罪嫌疑人关在看守所,拘留的羁押时间较短,逮捕的羁押时间较长。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司法机关认为把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限制在地级市内,就可以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就没必要限制在住所或看守所;即可以取保候审的,就没必要监视居住、拘留或逮捕。

同样的道理,可以监视居住的,就没必要逮捕。

那么司法机关根据什么因素确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确定强制措施的种类呢?

通常是主要考虑以下两大因素,兼顾考虑第三因素:

1.罪行严重程度,即可能会判多少年。

2.人身危险(主观恶性)程度,即态度是否老实之类的。

3.犯罪的嫌疑程度,即这个人罪名成立的可能性有多大。

本案中,朴有天涉嫌吸毒,最高刑期才5年,这本是一条很轻的罪名,符合第一个因素。(吸毒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着显著的区别,后者动辄十年以上、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如果朴有天一开始就老实交代,配合司法机关的话,极其可能不会被逮捕的。

可惜,朴有天一开始就矢口否认,并召开记者招待会大放厥词;接受调查时,染发脱毛,妨碍警方进行毒品检测,给司法留下了一个谎话连篇,极不老实的形象。

因此,警方通过搜查,找到他之前的脱落毛发,进行检测,发现呈冰毒阳性后,马上通过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并顺利的得到了法院的批准。

所以,朴有天之所以被逮捕,他自己的行为给警方一个神助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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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 朴有天或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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