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是否增加股权计税基础?
文章摘要: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这里是一个反列举,意思是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股本的,不作收入,不增加长期投资的的计税基础;
昌尧财税
今天我在网上看了一个12366的问题答复,如下:
问题简单明了,回复晦涩难懂。我看了两遍,也没发现给出明确的答案。不过,大家不要因此责怪回复人员,官方平台,回答错误或随意解读都是要负责任的,必然会比较谨慎。
我这里是个人公众号,不代表任何机构,在此谈一下自己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和理解,也仅供参考。
虽然政策没有明确写,但转增这项业务,其实相当于B公司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500万分配股息红利,A公司收到股息红利后再次将500万投入到B公司。
A公司先确认股息红利收入,当然这项收入企业是免税的,然后再增加长期股权投资500万,所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就变成了1500万元。
两个步骤合成一步,也应该是同样的结果,那就是可以增加股权的计税基础。
上述回复提到了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其实,我认为第四条说得更清楚。
国税函[2010]79号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这里是一个反列举,意思是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股本的,不作收入,不增加长期投资的的计税基础。如果不是上述列举情形转增股本,就应该是一边做收入,一边增加长投的计税基础。
转:晶晶亮的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