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建筑行业没有进项也可以合理合法的减少综合税负建筑行业的分布范围广泛,建筑设计、建筑工程、建筑劳务等等,且对应缴纳的税种也
文章摘要:同样举个例子来看看: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年营业额在500万,可以计算的各项成本费用为200万,剩下300万的利润,按照查账征收需要缴纳的税金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500万营业额,成本200万:增值税:500万/1.03*3%=1;;广告公司销售设备,应纳增值税为:解析: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3%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70000÷(1+3%)×2%=2038.83(元)第二种是现在比较流行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征收建筑设;
建筑行业没有进项也可以合理合法的减少综合税负
建筑行业的分布范围广泛,建筑设计、建筑工程、建筑劳务等等,且对应缴纳的税种也大不相同,建筑服务一般是6%的增值税,有些业务需要跨省或是跨区域进行操作,同时面临的税收问题也一一涌现,有的需要成立财务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进行施工经营和管理,有的面临无法获取成本票等一系列问题,今天就说几种利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合法的减少税收压力的方法。
第一种就是大家熟知的简易征收:即简易征税办法,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行业的特殊性,无法取得原材料或货物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所以按照进销项的方法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后税负过高,因此对特殊的行业采取按照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简易征收的适用情况有两种:一是小规模纳税人;二是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咱们今天主要讲一讲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的情况。
简易计税公式: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不含税)×征收率。
简易征收常见的征收率:建筑服务(3%)、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收取的自来水费(3%)、出售不动产(5%)、不动产经营租赁(3%、5%)、劳务派遣(5%)、转让土地使用权(5%)、人力资源外包服务(5%、2%)、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3%、2%)。
举个例子来看一下:
A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购入一台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000元,增值税13000元;2019年9月把这台设备销售给B公司,取得含税收入70000元,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广告公司销售设备,应纳增值税为:
解析: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3%减按2%征收增值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70000÷(1+3%)×2%=2038.83(元)
第二种是现在比较流行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征收
建筑设计类型等技术含量高的行业,通常的大部分成本都是员工的高工资,不能作为进项抵扣,导致企业账目利润虚高,企业所得税上的压力大,再加上公转私分红还要缴纳20%的分红税,老板实际到手利润减少大半。
软件行业、咨询服务行业等都面临缺少成本的问题,这种情况可以总部经济招商模式,在特定的税收园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以某某服务中心、某某工作室的形式存在,享受当地的核定征收政策,不需要在当地实体办公,把原公司的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分包给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来做,进行业务分流。
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税,在享受核定征收后,对进项的要求不高,直接按照业务开票额的10%进行核定,再依据五级累进制的对应税率缴纳个人经营所的税,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个人经营所的税后,直接以利润分配到的形式转入法人私人账户。
同样举个例子来看看:
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年营业额在500万,可以计算的各项成本费用为200万,剩下300万的利润,按照查账征收需要缴纳的税金是:
建筑设计有限公司500万营业额,成本200万:
增值税:500万/1.03*3%=14.56万
企业所得税:(500-200)*25%=75万
分红税:(300-14.56-75)*20%=42万
合计:14.56万+75万+42万=131.56万
现通过总部经济园区成立设计服务中心类型的个人独资企业,分包这500万的业务,所需要缴纳的税金:
设计中心承接500万业务:
增值税:500万/1.03*3%=14.56万
附加税:14.56万*6%=0.87万
个人经营所得税:500万/1.03*10%*30%-4.05=10.51万
个人独资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及股东分红
合计:10.51+0.87+14.56=25.94万
完税后有完税凭证,可直接转入法人私人账户自由支配。(可开3个点专票抵扣)
2021年税收压力大的朋友可以联系交流,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合法的减少税收压力。公众号《核定征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