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三部门联合发布:规范网络直播行业,要求平台履行个税代扣代缴义务】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
文章摘要:【三部门联合发布:规范网络直播行业,要求平台履行个税代扣代缴义务】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着力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长效;;3、切实规范网络直播平台和相关第三方企业委托代征、代开发票等税收管理,指导意见并未禁止与第三方委托代征、代开发票的合作,”切实规范“的字眼应该是会从证据链、收入分级等方面加强管理,在”共同富裕“背景下防止恶意筹划,规范小额零星税收征管;
【三部门联合发布:规范网络直播行业,要求平台履行个税代扣代缴义务】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着力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长效机制,加强网络直播营利行为规范性引导,鼓励支持网络直播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发展中规范,规范中发展。
《意见》明确要求: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对其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切实规范网络直播平台和相关第三方企业委托代征、代开发票等税收管理;进一步加强税收大数据分析,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
《意见》还指出,各级税务部门要优化税费宣传辅导,促进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发布者税法遵从,依法规范纳税、享受税收优惠。要依法查处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解读】:
1、如果网络主播以个人名义进行直播获得的收入,由直播平台按劳务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最高税负达45%。
2、《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年度营收超过10万则需亮照经营。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的《意见》要求,以企业/个人工作室名义直播的网络主播等主体需亮照经营,并按照相关规定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
3、切实规范网络直播平台和相关第三方企业委托代征、代开发票等税收管理,指导意见并未禁止与第三方委托代征、代开发票的合作,”切实规范“的字眼应该是会从证据链、收入分级等方面加强管理,在”共同富裕“背景下防止恶意筹划,规范小额零星税收征管。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及《意见》的规定,使用第三方委托代征原则上也只能是年度营收10万以下的,但究竟是按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还是劳务所得征缴,这个细则待定,网络主播需谨慎选择通过第三方委托代征完税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