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6.18过去了,在某电商平台“6.18”促销方案中,开展了一项“满300减50”促销模式。只要消费者“6.18”活动期间
文章摘要:商家在开具发票时,将销售额680元和折扣额100元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580元征收增值税.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消费者实际支付580元,则商家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580确认收入金额;;答案:该促销方案实质上属于折扣方式销售货物1. 增值税的处理:若消费者购买商品金额为680元,商家给予的折扣金额为100元,消费者实际支付580元;
6.18过去了,在某电商平台“6.18”促销方案中,开展了一项“满300减50”促销模式。只要消费者“6.18”活动期间,一次性购买商品合计金额超过300元就可以享受减免50元的优惠。来看下税务处理
例:甲消费者购买商品金额为300元,则实际只需要支付300-50=250元;乙消费者购买商品金额为680元,则实际只需要支付680-100=580元。在上述销售模式中,商家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还是按照优惠前的金额确认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呢?
答案:该促销方案实质上属于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1. 增值税的处理:若消费者购买商品金额为680元,商家给予的折扣金额为100元,消费者实际支付580元。商家在开具发票时,将销售额680元和折扣额100元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580元征收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消费者实际支付580元,则商家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580确认收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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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开具发票时未在发票票面上“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 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