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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自然人在税局代开劳务费(咨询费)发票,公司向其支付报酬时,不同意我公司履行预扣预缴义务,请问我公司如何处理?#老板与税#
文章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自然人在税局代开劳务费(咨询费)发票,公司向其支付报酬时,不同意我公司履行预扣预缴义务,请问我公司如何处理?#老板与税#
另外,自然人税局代开发票时,税局为何不顺便预扣预缴个税,而将这一难题转移至企业,这一安排是如何考虑的?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7-13
答复内容(节选、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劳务报酬所得。自然人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税务机关暂不代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