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为了反对封建时代的法定证明制度,现代国家大都实行“自由心证”模式。按照林钰雄教授的说法,那就是说对于证据的证明力,在不违背经验法则与论理法则的前提下,由人民法院本着内心确信自由判断。
法国不愧是一个浪漫的国度。对于何为\\”自由心证\\”,竟能在刑事诉诸法典用如此笔调阐述出来。
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42条:
法律不要求陪审官报告他们建立确信的方法;法律不给他们预定一些规则,使他们必须照这些规则来决定证据是不是完全和充分的;法律所规定的是要他们集中精神,在自己良心的深处探求对于所提出的反对被告人的证据和被告人的辩护手段在自己的理性里发生了什么印象。
法律不向他们说:“你们应当把多少证人所证明的每一个事实认为是真实性。”
它也不向他们说:“你们不要把没有由某种笔录、某种文件、多少证人或多少罪证”……所决定的证据,看作是充分证实的。”
法律只是向他们提出一个能够概括他 们职务上的全部尺度的问题:“你是真诚确信吗?”
法条摘自《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李勇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