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纳税人咨询:甲房地产公司欠乙建筑公司工程款,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甲将其开发产品一套抵顶欠乙公司工程款,但是房屋直接过户给丙公司并由甲直接给丙开票,丙公司将卖房款项支付给乙公司,还有不能补偿的差额乙公司计入营业外支出。抵顶债务的房屋未经过评估。
请问乙公司的“债务重组”产生的营业外支出,在企业所得税能够认可吗?即使选择了按照一般性债务重组处理,其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否也不合规?
特别提醒:
1.如果业务交易真实,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债务重组的营业外支出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2.实际上这种交易方式就是甲卖房给丙,丙将卖房款没有直接给甲方,而是给了甲的债权人乙,实际上就是一种债权债务转移行为。
3.这里面可能存在的风险就是房屋出售价格的公允性,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4.实务中个人建议最好房屋出售价款由甲方收取后再支付给乙方,没有必要绕弯,避免引起税务机关不必要的怀疑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