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纳税人咨询:我公司销售货物,开发票给购买方,但是由于购买方资金紧张,让一个个人代付货款50多万元,签好三方付款协议,可以吗?
特别提醒:
1.这种情况只要业务真实不会有任何问题,这种代付货款行为税法并没有禁止性规定,法无禁止皆可为。
2.实务中有企业销售货物通过个人收款,并没有转入公司账户,也没有确认收入,导致公司资金紧张。如果是这种情况属于偷逃国家税款行为,这种操作方法是有很大涉税风险的。
网友税眼看世界:这是典型的的三流不一致,税务会认定为虚开发票,要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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