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一个财税实务交流群讨论购买公募基金避税的税收筹划方案。
就是在某基金宣告分红后迅速购买某公募基金,等到实际分红后择机赎回该基金,基金赎回与购买的差价记入投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取得的基金分红则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特别提醒:
1.这种筹划方案表面上看好像一点问题没有,实际上仔细分析是有问题的。因为在购买基金时,已经宣告的分红是不能记入投资成本的,而应直接记入应收股利。因此在基金赎回时是不能扣除基金分红收益金额的。
2.这种筹划方案就是试图利用错误的会计核算增加投资成本,减少投资收益的做法达到违规避税的目的。
网友税眼看世界:“1.这种筹划方案表面上看好像一定问题没有”中“一定”是不是“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