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毒品犯罪案例(2):谢某某被控贩卖毒品罪】
今天在家看了一篇判决书,很多人都会戏称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这个案件的有意思之处,就在于当事人的如实供述行为,帮助办案民警锁定了另一个同案犯,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其对抓捕到该同案犯,起到了一点作用,于是将其刑罚从死刑改为死缓,从而捡回了一条命。
2014年8月份,谢某某伙同邓某某到广东某地购买毒品。到达目的地后,谢某某联系卖家乌某某,并从乌某某购买了2千多克冰毒。
之后,谢某某驾车返回当地。途中,被办案民警当场抓获,并扣押该批毒品。
据查明,谢某某在此之前,多次向多人贩卖大约2百多克冰毒。
另外,到案之后,谢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同案犯邓某某、卖家乌某某的相关情况告诉了办案民警,以及配合办案民警制作辨认笔录,辨认出邓某某、乌某某。
随后,办案民警抓获了邓某某、乌某某。
一审法院认为谢某某多次贩毒品,并且数量大,于是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上诉,第二审法院认为谢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办案民警抓获同案犯,虽不构成立功,但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改判死缓。
根据规定,“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谢某某到案后,供述同案犯,辨认同案犯的行为,属于如实供述的范围,根据刑法的规定,只能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不能认定具有立功表现。
考虑到如果谢某某没有如实供述、积极辨认的话,办案民警就没有办法锁定邓某某、乌某某,那么这两个人就有可能逃脱法网了,因此谢某某的行为确实协助了办案民警侦破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