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纳税人咨询:企业为了维护好当地的社会关系、扩大影响力,在当地一些乡村里会有很多善举:
1.村镇上有些危旧房,年久失修,企业就会找一些工匠对其维修,工匠向企业提供代开的劳务费发票
2.村镇上一些道路、沟渠存在毁损、堵塞,企业也会找工匠维修,工匠向企业提供代开的劳务费发票
请问:
1.企业发生的这样的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
2.这些支出,在汇算时,是否需要填报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
特别提醒:
1.这种情况属于企业的一种直接捐赠行为 ,目前的税法规定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如果是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部门进行的捐赠,可以区分不同情况进行扣除。属于国家确定的重点扶贫地区或者建档立卡贫困村,可以全额扣除。如果不是国家确定的重点扶贫地区或建档立卡贫困村,应在12%会计利润内限额扣除,当年不足扣除的,可以结转以后3年扣除。
2.这种情况企业所得税无需做视同销售处理。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的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比如将自产或外购的货物用于偿债、交际应酬、职工福利、利润分配、对外捐赠、对外投资等都需要视同销售。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提供的实际上是一种增值税应税劳务,并不是一种资产。
3.这种情况如果金额很大,企业希望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最好通过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公益性捐赠,并开具票据。
网友税眼看世界:村里修一条路,直接用企业名字冠名,入账就可以美其名曰,广告宣传费。
网友一起混日子:不是搞企业所得税的,总是看到了就记录,考前就背诵,但过后就忘了。[流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