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辩护律师,看问题的角度不一样,辩护方案、职业道德也不一样,所以一个相同的案件,一个律师看来,证据确凿,无力回天了,另一个律师看来,却是疑点重重,到处都是各种各样的问题。
我就见过一个这种案件。
这个案件中,当事人涉案毒品数量是两千克多一点,没有前科,被判处了死刑。
我看了一下判决书及卷宗,发现这个案件的当事人是做无罪辩护的,辩护律师却是做罪轻辩护。
另外,这个案件的毒品鉴定了三次,最重要的那一次毒品含量鉴定,没有取样笔录,鉴定意见的结论也没有告知当事人,辩护律师都没有发现,实在是不可能原谅。
要知道,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判处当事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当中,必须有毒品的含量鉴定,而且必须告知当事人鉴定意见的结论,保障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另外,在对毒品进行取样的时候,必须有当事人在场,有见证人在场,当面取样,当面标识,当面封装,让当事人及见证进行签名确认。
这个案件的涉案毒品数量本来就不是非常大,属于可判死刑,也可不判死刑的案件,如果提出上述观点,一审法院真的未必会判处死刑,就算判处死刑,估计内心也要经过一定时间的纠结才会下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