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们单位征管范围有一个纳税人发电子邮件咨询一个对外付汇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认真审核了她提供的合同,分析认为属于发生在境外的劳务报酬,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估计过了一个小时以后,又发信息给我,说前期有一个同样的合同通知代扣代缴了企业所得税,并通过邮件又发了一份合同让帮忙看一下。经过认真审核,前后两个合同差异比较大,前面的合同明确约定支付的报酬涉及专有技术产权,并按销售收入比例支付报酬,属于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实务中境外劳务和特许权使用费判定有时候非专业人士很难判定,税务机关一般会根据专有技术是否已经存在、是否具有保密性、是否可以重复使用、是否对使用效果承担责任、提供服务过程中知识产权归属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