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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听风者
2022年家税务总局宣布2022年第 11号
现将相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2、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退还。
3、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项目规定》(财税)〔2016〕36执行号码印发)。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免征增值税,可抵扣纳税人下个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退税。已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在办理免税前收回专用发票。
特此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