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提取本文的阅读重点:企业间是否拆借资金是否征税,无息拆借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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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之间的资本贷款,大多数企业财政和税务人员都知道,获得利息收入需要纳税。在实践中,一些企业因各种情况未收取利息,自然不进行税务处理。众所周知,如果企业之间的资本贷款处理不当,就会有一些税务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武进区税务局L公司在应对风险时,对其无利息、无合规纳税的相关行为进行了纳税调整。L该公司是一家当地的工业企业,多年来经营状况良好,闲置资金较多,因此存在大量资金贷款。武进区税务局正在进行处理L公司2016年~2018年度税收情况开展风险应对时,发现该公司对外借款存在两个风险点。
风险点1:贷款转股权投资,未计利息,未办理相应税务处理
交易细节
分析税务人员L当发现公司的股权交易数据时,L公司与J公司之间有股权交易。经过深入分析,发现股权转让人是A公司。L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合同,借给了以前A公司资金转化为股权交易对价,取得了成功A公司持有的J公司股权。
原合同约定,L公司代A公司偿还银行贷款2000万元。A公司在一年内,每月1.5计算应付利率的%L公司的贷款利息。A公司到期未偿还的,持有价值2000万元J公司股权偿还,贷款利息仍需支付。贷款到期后,A公司无法偿还本金,所以会J公司股权转让L公司。L公司取得J公司股权后,未从A公司取得其他款项。L公司认为不需要缴纳任何税款。
风险分析
本案例中,L对A公司原合同应支付的利息收入未确认收入或相应税费,存在税收风险。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L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贷款合同明确规定了应计利息,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支付利息。L虽然公司没有实际收到利息,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注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同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纳税人应纳税并收到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取得销售款项凭证的日期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因此,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L公司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应当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L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金额及时确认和申报收入。
税务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L公司实际发生了贷款行为,合同约定了贷款利息的金额和收取时间,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根据合同,L公司确认应收利息收入360万元,当月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360÷(1 6%)=339.62(万元)同时增加应纳税所得额339.62万元。
风险点二:无偿贷款账外流通,未按规定办理税务处理
交易细节
税务人员收到外部单位的信息指示,L公司有大量资金拆借。在初步分析中,税务人员未能从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找到相关迹象。在深入分析过程中,税务人员通过比较外部单位提供的银行流量和销售发票的资本流量,发现:L公司与M公司、Q公司、X公司、D公司之间存在资金流出和流入,流出和流入的时间间隔基本在一年以上。L企业财税人员无法为公司与四家公司之间销售业务的具体情况提供相应务人员判断,L本质上,公司有无息贷款。企业财税人员提出,L公司与M公司、Q无论利息收入如何,公司都有为同一自然人控制的然人控制。
风险分析
经核实,L公司与M公司、Q公司不属于同一集团的企业,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不仅如此,M公司和Q公司在注册地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导致关联企业实际税负差异,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企业提供实质性无息借款的行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向其他单位无偿提供服务,需视同销售服务确认收入。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税务处理
本案例中,L公司向关联方和非关联方方和非关联方共四家公司,不符合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情况,视为销售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L公司应当按照同期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确定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笔者提醒,目前,利息收入免税的优惠政策仅限于集团企业的统一贷款、统一还款业务和企业集团内单位资金的免费贷款。对于一些企业来说,不收取应收利息或直接同意免息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
作者:万姿君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武进区税务局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