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文章知识点:股份冻结拍卖、冻结拍卖上市公司
钱媛,北京公司的律师
虽然近年来法院的执行取得了巨大的进展,但仍有许多案件赢得了诉讼执行。作为一名长期在司法前线挣扎的法律工作者,钱源律师建议,如果你决定提起诉讼或仲裁,你必须注意保全工作。做好保全工作,除非债务人破产,至少可以减少一半以上赢得诉讼执行的尴尬。如果申请保全,财产保全是第一个,基本上不用担心执行问题。同时,保全也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不能提交申请:应充分注意保全的结果、期限和有效性,以最终顺利实现自己的需求。否则,以下申请很可能是保全,反馈是第一个,但实际上没有有效冻结的例子。
两家法院都裁定冻结同一被执行人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一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协会执行通知,另一家向非上市公司本身发出协会执行通知。两者都有效,谁是第一个?还是只有特定的主体才能生效?
20152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对外经贸信托公司的申请作出冻结裁定,并向晋商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冻结路鑫能源公司持有的晋商银行全部股份(含配股股息)。
201520年5月20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交通银行贵州省分行的申请作出冻结裁定,并向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协会执行通知,称冻结路鑫能源公司持有的晋商银行0.611%的股份。
之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拍卖执行冻结的股份。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交通银行贵州分行提出书面异议,主张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冻结晋商银行,并要求将涉案股权拍卖款的执行处移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认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鑫能源公司持有的晋商银行股权,并依法向晋商银行送达相关法律文件,即合法有效冻结。异议人交通银行贵州分行主张贵阳中级人民法院将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涉案股权的冻结作为次冻结,并要求将涉案股权拍卖款移交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裁定驳回交通银行贵州分行的执行异议请求。
简而言之,在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时,只有将冻结裁出冻结裁决和协助执行通知,才能形成有效的冻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法院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承担与法院合作冻结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义务。
由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和变更不需要在工商部门登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和股权变更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公司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冻结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法人企业的投资权益或者股权。冻结投资权益或者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冻结投资权益或者股权的转让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者股息。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者股权。”
《关于建立和完善联动机制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被执行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冻结、转让登记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11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及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示。”
案例来源8)京02执异10号 执行复议:(2018)京执复134号
关于作者:钱媛律师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55-7832-9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