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媛,北京公司的律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宝能姚振华下落不明,失踪意义上下落不明,其实是两回事。
法律规定,下落不明或者适用其他方法不能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但法律没有规定如何具体判断下落不明。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原告提供被告的住所,法院将起诉书副本、法庭程序和其他诉讼材料邮寄给被告的住所,但收据显示地址没有检查此人,可以作为证据证明被告的下落不明。
这是无奈之举,但也是合理的。
想象一下,你是一名法官。原告提供的被告无法通过电话联系。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合法送达地址:户籍地邮寄送达,然后邮件退换[眼泪](上面写着:原址无此人、原址未知、新址未知迁移、拒绝等)
你还能做什么?逐一尝试其他六种交付方式,包括面对面交付、留置交付、委托交付等?所有的交付方式都耗尽了,然后适用于公告交付?还是退回电子邮件作为下落不明的证据?
因此,在公告送达中,宝能姚振华下落不明,只能说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送达姚振华住所的诉讼材料退还。
P.S.法院提起诉讼,换位思考,送达困难,除邮寄送达和电子送达外,其式成本高,风险大,效果差。
一方面,人口流动性太强,法院不是公安机关,很难掌握一个人的下落。
另一方面,一些被告故意避免交付,故意用公告拖延交付时间。
我曾经在北京丰台法院丽泽法院目睹法官的送达,非常紧张,就像破案一样。
被告和原告住在同一个社区。原告起诉后,被告不接法官电话,也不签邮件。
法官提出让原告看到被告在社区,立即打电话给她,她立即来到现场。
原告太紧张了,让我陪他去实施。我们的法官用怀孕的肚子实施了这个计划,为我们节省了几个月的时间(当时公告的交付期还是60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的,应当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天后,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的住所为住所;与住所不一致的,视为住所。
网友碳达峰TDF:摇非守次,老道。
网友日吹大佐克星:不好听就躲起来,好听就是上班,老赖就是老赖,丢潮商的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