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提取本文的阅读重点:在不违反上位法、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
彭怀文
新规很人性化,但有违反上级法的嫌疑。
彭怀文
本来以为是新瓶装旧酒的文件,每年都差不多,无非是改时间和文号。
结果,总局这次制定了新的规定: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最终结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中规定: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以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扣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依法确定的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扣除。
为何说是新规定?
2018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营业收入的个人没有综合收入的,在计算每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办理最终结算时,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新修订的条款增加了取得营业收入扣除费用的前提,即无综合收入,税前扣除费用为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综合收入的,不得扣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在我出版的《个人所得税实务操作与最终结算》一书中,我也关注过这个问题:
设定这样的前提主要是为了避免纳税人在综合收入和营业收入方面的双重扣除,导致税收不公平。然而,如果严格按照本规定,也可能导致新的税收不公平。例如,个体工商业主通常喜欢写一些豆腐块文章,但他每年赚了大约1000元的手稿费。手稿费属于综合收入,是因为他有1000元的综合收入不能减去6万元的年费和专项扣除吗?显然,这是一种新的税收不公平,我希望财政和税务部门能注意到这一点。
现在总局终于关注到了该问题,显得非常人性化,也解决了税收公平的问题。
然而,总局的新规则涉嫌违反上级法。——由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国家行政管理局的公告只是一份标准文件,不应突破上级法的规定。也许,国家行政管理局应该在发布规定之前提出指示,但修订规定应该更加合法。
当然,我不学法律,就随便聊聊。
对于新规定,当然对同时获得综合收入和营业收入的纳税人有利。只要不重复扣除,双方都可以选择扣除,计算后可以选择最有利的扣除方式。
同时取得综合收入和营业收入的纳税人,在2021年预扣预缴时,按原规定只扣除营业所得税,计算后发现综合收入扣除更有利,可在营业收入核算中扣除6万元,然后在综合收入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