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员工充值某网购平台积分,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A企业每月付给某网购平台B服务费,网购平台B根据A企业提供的员工名册为员工开放实名网购平台账号,并定期充值积分,1000积分=1元钱,可以用以网购和信用卡还款。这笔“收入”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的规定: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二、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这个文件规定了积分免个税的情形,但A企业给自己的员工发放积分,也不属于“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而员工取得的这笔积分,与任职受雇于A公司有关,所以应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可能因为比较隐蔽,不容易被查出来吧?那在审计或者税务稽查过程中,有哪些“点”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解答:
员工取得有价值的网购平台积分,是企业花钱取得的,不是同消费累计或参与抽奖等获得的。
由于属于与任职相关的报酬,因此应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一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在大数据时代,不要侥幸税务局查不到,同时企业也不敢保证主动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前员工是否会在离开企业后就举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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