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特殊用途财政基金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1、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总收入的财政资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从总收入中扣除:
(一)企业可以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者具体的管理要求;
(三)企业单独核算资金及其发生的支出。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上述非税收入用于支出的费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的折旧和摊销。
三个关键词:资金拨付文件、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单独核算
如果公司与政府部门签订补贴协议,公司与下属公司签订内部授权协议,授权下属公司实际享受补贴,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补贴不能满足无税收入的条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有两种方法可以避免这种情况:一种是政府认可的内部授权协议;另一种是下属公司与政府签订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