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出售房地产、收到营业收入或者取得营业收入凭证的日期。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到的营业收入,是指纳税人在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本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到营业收入凭证的日期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日期。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日期。因此,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收取租金时,应无条件计算营业税
营业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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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营业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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