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犯罪主要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犯罪,在这两种犯罪中,确定当事人犯罪的前提之一,是通过鉴定,确定相关商品为假冒商品,如果在一些条件差、环境差的窝点,那么这是假冒商品,估计没有争议,但在一些涉嫌销售假冒商品的案件中,双方采购渠道正式,销售价格不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在这种情况下,不容易确定是否是假货。
然而,目前的正式做法往往是随机抽取一些样品,交给品牌公司进行鉴定,以确定是否为假货。众所周知,品牌公司是利益相关者,鉴定过程往往模糊不清,往往难以说服。有关部门是否有必要改变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