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实践中,许多纳税人或中介机构的财税人员也感到困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2011年第25号公告的规定,实际资产损失是指处置或者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法定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未实际处置或者转让,符合财税【2009】57号文和25号公告规定计算确认的损失。
最近发现,由于生产能力和市场原因,公司部分设备部分闲置专用设备需要处理,由于资产价值高,暂时找不到合适的买家。企业已报废上述资产,并按账面净值转入营业外支出。中介机构将上述损失作为实际资产损失申报扣除。
特别提醒:
1.上述闲置资产企业实际上没有处置或转让,因此根据实际资产损失申报必须存在问题。
2.在这种情况下,个人认为企业应当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具体损失金额由企业根据专业判断确认,并在申报年度扣除。当确认损失已实际申报扣除时,建议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并作为财务会计的损失处理。
3.由于法定资产损失金额不确定,最好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4.实践中也存在误解,企业自身固定资产只能作为实际资产损失申报扣除,不能作为法定资产损失申报扣除。认为只有涉及应收账款、长期股权投资等外部债权资产才能作为法定资产损失扣除。事实上,25号公告和财税200957号文件没有这些规定。
欢迎结合工作实践交流这个问题。
网友税看世界:坏账必须有严格的催收函、律师函等吗?
网友税看世界:分析很全面。与税法二的内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