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户等特殊原因,在补发、换发票等外部凭证的过程中,由于对方注销、撤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发、换发票等外部凭证的,
(一)因工商注销、机构注销、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外部凭证原因无法补发、更换发票等证明材料的证明材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协议;
(三)非现金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证明材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