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咨询:房地产开发企业已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截止日期。因业主原因不签字的,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相关损失由业主承担。已符合交房条件,9月10日发出交房通知,合同约定交房期间到12月10日,客户12月31日仍未来办理交房。这种情况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特别提醒:
1.在这种情况下,我个人认为,如果购房者已经付清了房款,但没有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合同约定的最终交付期应确定增值税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即12月10日。由于合同约定的最终交付期未交付,应视为已交付。
2.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来看,在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间,如果房屋符合交付条件,仅因业主原因未办理正式交付,房屋所有权本质上已转让。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这种情况符合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已销售的商品没有继续管理或控制,交易价格可以计量,商品成本可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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