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税控软件升级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市中区税务局
2020-03-18 16:54:54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五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为保障您享受此税收优惠政策,请您在联网状态下,及时登录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后台将自动完成升级,升级完成后默认显示征收率为1%。如有问题请及时咨询,航天信息(白盘)服务电话95113或纳税服务热线12366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