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标题:注销公司再也不用求人,东莞注销公司流程全部在这里,分公司注销公司流程
近年来,随着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
开公司越来越便捷了
但是
当你想要关闭、注销一家企业时
往往没这么简单
有些企业主甚至一走了之
成为了失联的“死户”
针对企业退出机制不畅等问题,今年4月,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广东省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简化了企业普通注销程序,建立了行政和司法有效衔接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试点探索依职权强制退出机制等,这些措施均为全国首创。
针对有意愿主动申请注销的企业,我们采取以下措施优化注销流程:
01
简化企业普通注销程序
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清算并提交清算报告、清税证明等文件。企业申请税务注销后,税务机关未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或者未将结果告知企业,企业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企业债务及税收清缴承担清偿责任的,免于提交清税证明。
企业注销后,如存在未清缴的税款或未清偿的债务,登记机关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税务机关或有关债权人可依法向企业投资人及实际控制人追偿。拒不清偿的,税务机关或人民法院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强制执行。
02
推行企业注销“一门通办”
统一规范市场监管、税务、社保等相关单位的注销流程、条件、时限以及材料规范等,依托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通过“一门受理、信息共享、并行办理、全程监督”,实现企业注销“一门通办”。通过注销专区集中填报相关内容,即时并行分送给相关单位,实现信息一次采集,避免企业重复填报。各单位通过注销专区对企业进行同步指引,及时公示办理进度,并将办理结果告知企业,实现公开透明可预期。
03
强化注销登记与司法清算相衔接
企业无法就自行清算达成一致或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债权人或者投资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企业达到法定破产条件的,应及时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市场出清。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破产案件后,应当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破产管理人持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决定书、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破产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可直接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清税证明。
针对失联企业等“不愿退”的企业,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提高吊销出清效率:
01
加快失联企业等吊销出清
公司及个人独资企业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或因没有开展生产经营或者自行停业导致的经营收入为零的(已向税务机关报告停业的除外)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为属于“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之情形,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吊销处罚决定前,公司及个人独资企业有权依法提出陈述或申辩,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不予吊销。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年报系统记录、纳税记录、执法人员检查笔录等材料,作为立案的证据。
02
强化直接责任人员信用约束
建立直接责任人员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满三年后,仍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相关单位可以参照《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号),对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来源:东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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