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标题:代办公司注册登记的中介公司_被《公司法》第198条误杀的对象,注册中介公司经营范围
中介公司:被《公司法》第198条误杀的对象
罗璀律师,
随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公司设立由实质审查到形式审查,市场准入门槛进一步降低,大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企业主体数量不断攀升。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部分公司也包括部分中介机构因利益驱使,提供虚假住所材料骗取登记,甚至有使用他人遗失或者买卖身份证件、伪造签名等进行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进而利用空壳公司实施偷税漏税、转移公司债务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监管秩序,对公司债权人及“被股东”“被法定代笔人”等被冒用公民信息的人员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
对于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工商登记的公司,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公司法》第198条规定予以罚款、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加以惩戒。但是对于工商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尤其是公司类的中介机构,是否也能依据《公司法》第198条规定加以惩处? 代办工商注册登记的中介公司,并不是《公司法》第198条规定的适用对象
一、从《公司法》第198条规定及相关条款立法原意来看,该条款适用对象为取得公司登记获取开业的公司(以下简称“取得登记的公司”)并不包括中介代办公司。
(一)《公司法》第198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规定了三种违法行为分别为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资料、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规定了情节一般和情节严重两种情节的处罚。从法律条款规定的统一性、严谨性和可预见性来看,三种违法行为以及情节一般、严重,适用的对象应该是一致的。“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是对上述三种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其适用的对象只能是得登记的公司,而不可能是中介代办公司。同时,在情节一般中,“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其针对的对象明显只能是取得登记的公司,而不是中介代办机构,而“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作为跟“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并列的条款,其适用的对象也只能是取得登记的公司。
(二)《公司法》在第十二章法律责任中按照公司,发起人、股东,清算组,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中介机构,公司登记机关等多个主体规定了法律责任,从法律规定的系统性、逻辑性来说,既然单独在第207条规定了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就不可能再将中介机构责任与登记的公司的责任混杂在第198条。在第207条规定“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中主要是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违法所得计算罚款,同时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等。该条款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中介机构处罚的罚款也只是着眼于以违法所得为基准,与第198条处罚的罚款的计算基准都不一致。从立法的严谨性、系统性来看,《公司法》第198条适用对象绝不应包括中介代办公司。
二、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代理机构在代理企业登记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违法行为定性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5〕第61号)“企业登记代理等中介机构在代理活动中,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应当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予以定性”,该条款明确了企业登记代理等中介代办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应当适用的处罚依据是《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而不是《公司法》。现行《公司法》第198条的条款早就在1993年《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有规定,一直沿袭至今。如果工商注册登记的中介代办机构是《公司法》第198条的适用对象,那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不会专门下发答复做出办案指引。
三、从市场监管执法实践角度来看,我们检索到的绝大多数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对中介代办公司涉嫌“提交虚假资料获取公司登记”的处罚并未适用《公司法》第198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4条,部分省份认为现有法律规定中对中介代办公司处罚无法律依据,部分地方则是依据地方性规章如《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河北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来对工商登记中介代办公司来进行规范和惩处。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发布的《全省打击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十大典型案例》中案例二《桐乡查处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案》适用了《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查处中介代办公司。福建省也适用《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查处中介代办公司,例如《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代理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注册登记代理中介组织提供虚假资料、信息,伪造交易文件或者凭证,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中介组织及经办代理人员予以处罚”,厦门市也直接依照《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对涉嫌提供虚假资料的中介代办公司进行处罚。
虽然说代办工商注册登记的中介公司不能作为《公司法》第198条的适用对象,但是也不意味着我们认为提供中介公司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工商注册登记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但行政法领域内一个重要原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在上位法并未对中介代办公司的行为进行规制的情形,地方性立法也未能弥补这一缺口,这只能说是法律的漏洞,需要从立法层面来解决。从短时间内看虽然一定程度上放纵了中介代办公司的不法行为,但也许这就是实现法治社会而应承担的成本和代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