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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是否需要清算企业所得税_怎么清算_哪种情况不用清算_】关于企业注销时清算的涉税实务

原文标题:【注销是否需要清算企业所得税_怎么清算_哪种情况不用清算_】关于企业注销时清算的涉税实务

文章阅读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注销清算管理办法、公司注销税务清算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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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税务登记是否要先清算所得税?但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税务登记注销都必须先进行清算所得税,下面跟着小编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什么是清算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二、什么情况下要进行税务登记注销?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应进行税务登记的注销: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什么情况下要清算所得税?

对于在第二点所述的第1、2种情况下,注销税务登记是否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财税〔2009〕60号文件第二条进行了明确: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企业解散。合资、合作、联营企业在经营期满后,不再继续经营而解散;合作企业的一方或多方违反合同、章程而提前终止合作关系解散的。

2.企业破产。企业资不抵债,按《破产法》进行清算的。

3.其他原因清算。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无法经营下去,应进行清算;企业因违法经营,造成环境污染或危害社会公众利益,被停业、撤销,应当进行清算的。

企业重组中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主要包括以下4种类型: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

2.企业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

3.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4.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四、什么情况下不用清算所得税?

出现以下两种情形时,注销前不需要进行清算所得税:

1.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而进行税务登记注销时,一般是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除企业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其他仅涉及企业登记注册地在中国境内转移的,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2.企业发生的除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外,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也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比如企业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就无须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

五、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情形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1)自愿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而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如一方违反章程而提前终止合作关系解散的。上述自愿解散的法定事由产生后,公司须按《公司法》组织清算。

  (2)强制解散:企业因资不抵债而被宣告破产,按《破产法》进行清算的;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被责令关闭,应当进行清算。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

  (2)企业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

  (3)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4)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六、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七、相关计算方法

①清算所得的计算  根据《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的逻辑关系,清算所得用公式表述如下:  清算所得=资产处置损益+负债清偿损益-清算费用-清算税金及附加+其他所得或支出

②清算所得税额的计算

  清算应纳税所得额=清算所得-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其他免税所得-弥补亏损

  清算应纳所得税额=清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率(即25%)

  清算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清算应纳所得税额-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境外应补所得税额+以前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额

③清算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小提示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来源: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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