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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后税收法律责任承担主体如何确认_第十届中国税务律师和税务师论坛上专家有观点!

原文标题:注销后税收法律责任承担主体如何确认_第十届中国税务律师和税务师论坛上专家有观点!,企业注销后责任承担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是收紧不是取消!核定征收相关政策大汇总来啦!纳税人无比关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收紧后,什么组织形式最优?最重要税收法规汇编(2022年版)收藏!2021年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带链接,税乎网版)第十届中国税务律师和税务师论坛上,专家提出——发挥“两师”专业力量 引导社会税法遵从2022年01月04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作者:本报记者 卢慧菲准确把握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要义,辨别新典型税务行政争议案件反映的法律问题,解析涉税争议调解的难点……2021年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举办2021中国税法论坛暨第十届中国税务律师和税务师论坛,来自财税法学界和实务界的诸多专业人士汇聚线上,围绕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促进高质量发展等议题展开热烈讨论。引导律师、税务师成为促进税收法治、税法遵从的重要力量,成为论坛共识。“两师”是推进税收法治的重要力量“税务律师作为熟练掌握税收法律和财务知识的专业人士,具备解决复杂涉税问题的专业能力,应积极投身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在维护税收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税收法治和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郑金都说。他表示,自2012年底全国律协成立财税法专业委员会以来,北京、上海、浙江等多地律师协会相继成立财税法专业委员会或税法研究会,有效促进了税务专业领域的律师队伍建设。在税收征管改革和税收法治建设深入推进的背景下,税务律师需要不断加强学习,持续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同时从专业性和实用性角度加强税法体系研究,推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并协助企业建立税务风险控制机制、防范涉税法律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常务副会长谢滨表示,税务师作为涉税专业服务的主力军、征纳双方沟通的桥梁,要认真学习2021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在加强社会协同税收治理、大幅提高税法遵从度方面发挥更大作用。要及时研究新税法、新政策,精准帮助纳税人遵从税法、防范涉税风险,协助税务机关贯彻落实好税收法律法规,维护征纳双方的权益。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施正文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支柱,新时代的税务律师和税务师应有宽广的视野、敏锐的洞察力,密切关注国家财税改革和财税立法。当前应重点关注三个问题:一是税制改革。在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中,财税改革负有重要使命,“两师”应关注税制改革,尤其是直接税改革、绿色税制以及经济数据化对税收制度带来的挑战。二是税收立法。当前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已迈出新步伐,也对税收法律的体系化、现代化提出了新要求,“两师”需要紧跟形势,提前学习。三是税收征管。《意见》提出“建设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的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依法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这意味着“两师”必须相应升级涉税专业服务。“两师”要努力成为推进税收法治的重要社会力量。探寻如何从根本上解决税务行政争议论坛上,一线税务律师和税务人员结合实际,探寻如何妥善解决一些典型的税务行政争议。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家本围绕近期发生的一起典型税务行政争议案件展开分析,提出公司注销后税收法律责任承担主体的确认问题值得注意。他说,这个问题具有普遍性。无论是纳税评估还是税务稽查,面对的都是纳税人之前发生的税收违法行为。若此时涉案企业已经办理工商注销手续,税务机关、司法机关便需要面对如何追究企业的违法责任问题。王家本举例,于2007年10月设立的A公司是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的股东丁某同时是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5月,A公司先后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和工商登记注销手续。从此,A公司消亡,其民事主体不复存在。2015年,税务机关检查发现,A公司在存续期间(2009年~2011年6月)向一个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了中介服务并取得收入,但这些收入未计入账目也未申报纳税。A公司取得收入后还从其他公司“找”来发票,向对方开具了5份发票。A公司由此构成三项违法行为:一是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如实开具发票;二是违反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属于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构成了偷税;三是违反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构成了逃税罪。鉴于A公司已经注销且构成逃税罪,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涉嫌犯逃税罪将A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拘留,并告知按照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之后,公安机关请税务机关对A公司的有关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和处罚,丁某按规定补缴了税款并缴纳了滞纳金和罚款,公安机关结案。但丁某很快向税务机关提交三项行政复议申请。其中第一项提出,将A公司案移送公安机关是行政违法,因为自己并未说不缴税,税务机关也没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二项提出,对A公司作出的处理和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考虑企业的成本费用和亏损。由于有关行政行为是对A公司作的,丁某不是适格的行政复议的主体,有关复议申请未被受理。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反映出四个法律问题:第一,A公司注销后,税务机关能否对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二,A公司注销后,A公司股东对A公司存续期间欠缴的税款是否承担清偿责任?第三,A公司注销后,其偷税的刑事责任能否追究?如何追究?第四,A公司注销后,公司在存续期间欠缴税款的责任如何承担?特别是公司有多个股东时,由何人承担?对于这四个问题,王家本通过分析给出了自己的思考:民法是税法的基础,只有存在承担民事责任主体的情况下才会有承担纳税义务的主体,公司注销不仅意味着民事主体的消亡,也意味着纳税主体的消灭,因此对于已经注销的公司,税务机关不能对其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公司注销后,对股东滥用公司有限责任,通过虚假清算报告等方式恶意骗取法人注销登记逃避税收债务的,可以利用公司法的规定规范税收债权债务关系,令股东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刑法修正案(七),构成逃税罪的责任人缴清了税款、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才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从这个案件的情况来看,税务机关发现A公司的违法行为时,A公司已经注销,那么A公司的法律责任是不是要免除?这反映了当前刑法的立法缺陷,有关逃税责任追究条款没有考虑到公司注销后对于公司存续期间的刑事责任如何处理,这一问题需要研究讨论;至于公司注销后公司在存续期间欠缴税款的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必须通过完善立法,最大限度地防止税源流失,防止企业通过恶意注销逃避法律责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严锡忠以A偷税案、B虚开案为例,结合有关税法规定深入分析了税务争议案件中的主观要件识别问题。他对比两起案件的审理结果指出,A偷税案标志着偷税行、刑认定发生了从不一致到一致的转变,而B虚开案则表明实务对虚开的认定仍然保留着行、刑认定不一致的情形。对此,他认为这是刑法对于虚开发票罪经历了从行为犯到结果犯、目的犯的认知变迁所致。在司法解释明确虚开发票罪作为目的犯之后,事实上意味着刑法上的虚开与行政法上的虚开已经不是一个类别的违法性质,二者不能再行比较。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曹琼通过梳理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的发展历程,展示了行政调解制度尤其是涉税争议行政调解制度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重要作用,也结合涉税争议行政调解实践分析了有待完善的地方,比如涉税争议行政调解存在制度支撑弱、范围界定不清、调解程序不统一、内外监管有难度等。她建议,推动行政调解制度立法,税务部门同步制定相关制度;行政调解转变观念,扩大调解的适用阶段和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调解的主体,建立专业的涉税争议调解队伍。浙江省律师协会、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华税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代表参与本次论坛,众多大学生在线听讲、提问。强烈推荐点我下载:202个税务精品课件PPT给我一个【在看】,我感谢您

这篇文章知识点为您总结归纳如下:企业注销后法人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注销后还承担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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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注销后税收法律责任承担主体如何确认_第十届中国税务律师和税务师论坛上专家有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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