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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税务登记,没清税证明就注销公司_违法!

原文标题:未办税务登记,没清税证明就注销公司_违法!

文章原标题:没有清税证明可以工商注销吗、未做税务登记的公司注销

导读

依据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文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以下称规范)包括“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工商总局对企业注销材料规范作出了多次修订。

其中,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文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以下称规范)包括“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在工作中,笔者发现一些企业未办理税务登记就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税务机关以未登记为由不予出具清税证明,或出具“未登记证明”。企业无“清税证明”或持“未登记证明”要求注销,企业不敢质疑强势的税务机关,只能单方面工商机关施压,咆哮打骂都时有发生,给窗口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有的登记机关严格执行文件规定,要求企业出具“清税证明”,有的登记机关以“未登记证明”代替“清税证明”办理注销登记。还有的登记机关用“税务事项通知书”代替“清税证明”,甚至还有的听信税务机关的说法,认为既然没登记过,就不用交清税证明了,这些分歧给企业和登记机关都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对企业来说,缺少“清税证明”注销是无效的,一旦出现问题,可能会撤销注销登记,追究法律责任。

对登记机关来说,缺少“清税证明”办理注销是违反《材料规范》的原则性问题,基层登记机关无权对《规范》做出修改或扩大解释。

那么应如何操作才能合法合规,避免风险呢?我们要明确以下五点。

一、办理税务登记是企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二、依法监管是税务机关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因此,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税务机关不但不进行监管,还出具未登记证明,坐实自己监管不到位的渎职责任,实在是令人无法理解。

三、“清税证明”的出身

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为此专门发布了文件。

依据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文件《国家工商总局、国税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以下称147号文)规定:

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应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文件还规定了“清税证明”的样式。

依据税总函〔2015〕482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

四、“未登记证明”是违法的奇葩证明

国办发〔2015〕86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规定:

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办理程序,限制自由裁量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坚决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

一些地方税务机关认为企业要注销了,税务登记办了还要销,不如不办的做法,是推卸监管责任,违法行政的行为,是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违法行为,是落实税总局文件不到位的体现,也是对后续登记机关的不尊重。

因此,税务机关出具“奇葩证明”证明企业未登记,且不予监管的行为,工商登记机关应坚决予以否定,不能以自身的违法为代价来纵容其他单位的违法。

五、符合简易注销的企业无需清税证明

目前,各地已经陆续实行简易注销程序,也出台了相应的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注销可不需清税证明,这是工商系统落实国务院精神,优化服务,简政放权的一大进步。

但笔者认为,对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没有自主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工商机关和税务机关都应严格执行121号和147号文件,不能简单的用“未登记证明”或“税务事项通知书”代替“清税证明”来完成注销登记,更不能免予提交。清税证明应按照文件样式出具,并盖税务机关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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