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标题:简易注销出新规助力企业减负担
为您推荐文章知识点:企业简易注销后仍存续、简易注销管理办法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王艳彩 通讯员 战雪婷 临沂报道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根据新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注销时间进一步缩减,注销流程更加便捷,极大减轻了企业负担。
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对以下三种情形,税务部门不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用过发票(含代开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三是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申请简易注销,无需提交承诺书,也无需公示。按照以往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不能申请简易注销,只能先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再到审批机关申请一般注销,而新规出台后,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申请简易注销,清税证明不再是注销要件。
简易注销登记公示时间由45天压缩为20天。以往公示时间过长,很多企业在公示期届满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忘记在30天之内到审批机关申请注销,导致公示过期。公示时间缩短,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因公示期长,负责人忘记及时申请注销的情况发生。
建立简易注销登记容错机制,优化注销平台功能流程 。以往规定中“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在新规出台后,无需撤销简易注销公示,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再次依程序公示、申请简易注销即可;而对于承诺书中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审批机关也不再要求市场主体重新公示,而是待市场主体补正材料后继续受理;同时,允许市场主体通过业务平台进行简易注销全流程电子化申请。市场主体填报简易注销信息后,平台可自动生成申请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除机关、事业法人、外国投资人等特殊情形外,全体投资人进行电子签名即可办结。
新规定的出台,减轻了企业退出市场的负担,更大程度的保障了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和市场环境的和谐优化,是企业注销登记改革过程中,具有进步意义的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