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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简易注销 简易注销相关规定

原文标题:什么是简易注销 简易注销相关规定,简易注销的适用范围

什么是简易注销:简易注销是指符合简易注销程序的主体,简化注销流程的一种注销方式。

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

国市监注发〔2021〕45号

近年来,积极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改革工作,极大地便利了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市场主体退出市场。实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提高市场主体活跃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拓展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

在《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基础上,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下同)。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情况,对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用过发票(含代开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三是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二、实施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也无需公示。个体工商户在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个体工商户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通过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的数据接口(统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给同级税务等部门,税务等部门于10天(自然日,下同)内反馈是否同意简易注销。对于税务等部门无异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税务部门不提异议的情形与本通知第一条相关规定一致。

三、压缩简易注销登记公示时间

将简易注销登记的公示时间由45天压缩为20天,公示期届满后,市场主体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在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天内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天。市场主体在公示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建立简易注销登记容错机制

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无需撤销简易注销公示,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主体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无需重新公示。

五、优化注销平台功能流程

允许市场主体通过注销平台进行简易注销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简易注销登记全程网办。市场主体填报简易注销信息后,平台自动生成《全体投资人承诺书》,除机关、事业法人、外国投资人等特殊情形外,全体投资人实名认证并进行电子签名。市场主体可以通过邮寄方式交回营业执照,对于营业执照丢失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按照简易注销技术方案,做好系统开发升级。同时,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市场主体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防止市场主体利用简易注销登记恶意逃避法律责任。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要注意收集简易注销登记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和税务总局报告。

2021年7月30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

税总发〔2018〕149号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二、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三、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的资料和流程

(一)简化资料。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

(二)开设专门窗口。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注销业务专门服务窗口,并根据情况及时增加专门服务窗口数量。

(三)提供“套餐式”服务。整合税务注销前置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

(四)强化“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注销时,首次接待的税务人员应负责问清情况,区分事项和复杂程度,分类出具需要办理的事项告知书,并做好沟通和辅导工作。

(五)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和岗责分配。对纳税人办理注销业务涉及多事项的,要创新工作方式,简并优化流程、岗责,实现联动、限时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迅速落实

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是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其重要意义。同时,也应清醒认识到,税务注销是税收征收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事关国家税收安全。尤其是在当前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涉税违法案件高发的态势下,应防止不法分子钻制度空子、造成税收流失。

各级税务机关应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措施办法,明确责任分工,强力协调推进,确保通知要求能够迅速有序落地。

(二)加强培训,广泛宣传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尤其是一线办税人员的专项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全面了解改革的具体措施,熟练掌握工作流程和办理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通过税务网站、纳税人学堂、办税服务厅等多渠道、多角度开展解读和宣传辅导,回应纳税人和社会关切,确保纳税人享受改革红利。

(三)跟踪问效,强化督导

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多种形式,对基层改革落实情况进行督察。要及时总结创新经验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及时上报税务总局。

税务总局将对各地税务机关改革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察督导,对纳税人实际办税感受进行走访调研、组织明察暗访,并将结果纳入绩效考评。对工作落实不力、纳税人反映强烈的问题,一经核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9月18日

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8〕11号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要求,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进一步推动改革深入有序开展,推进企业简易注销,优化服务环境,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登记信息采集范围

工商总局将修订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在企业注册登记环节增加“核算方式”“从业人数”两项采集内容。各地工商部门要按工商总局的要求,在线上、线下企业登记系统中增加相应信息采集功能,开展信息采集工作,并及时更新线上、线下提供的纸质及电子版办事表格。工商总局将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工商部门要做好衔接。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工商登记信息,不再重复采集。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对于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税务部门提醒企业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对于税务变更登记事项,税务部门要回传给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要及时接收,并用于事中事后监管 。

 二、协同做好涉税事项办理提醒服务

工商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时向企业发放涉税事项告知书,提醒企业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宜。对到工商办事大厅注册登记的企业,工商部门直接将告知书发放给企业;对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登记的企业,工商部门将告知书内容加载在相关登记界面,供企业阅览和下载。

工商部门在企业信息填报界面设置简易注销承诺书的下载模块,并在企业简易注销公告前,设置企业清税的提示。

三、协同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工商部门在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起1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通过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的数据接口(统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给税务部门(具体模式可由各省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协商确定)。企业可在公告期届满次日起30日内向工商部门提出简易注销申请,或者撤销简易注销公告。对企业提出的简易注销申请,工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的决定。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工商部门在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自公告期届满次日起,至工商部门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决定之日或者企业自主撤销简易注销公告之日止,除应尽未尽的义务外,企业不得持营业执照办理发票领用及其他相关涉税事宜。工商部门应当及时将企业简易注销结果推送给税务部门。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工商部门推送的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企业的相关涉税情况,对于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过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三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前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对于仍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在公告期届满次日向工商部门提出异议。

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按照简易注销技术方案实施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相关工作,做好系统开发升级完善。

 四、建立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

各地税务、工商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增值税发票申领等协同监管机制。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工商共享信息进行税收风险分析和应对,并将纳税人的税收违法“黑名单”等信息共享给工商部门,由税务、工商部门施行联合监管。

各地工商、税务部门要积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对账机制,加大对共享信息的核实力度,定期进行数据质量比对分析,及时解决信息共享不全、不准、不及时的问题。对于信息共享过程中出现的数据问题要及时通报并协调解决。各地工商、税务部门不能通过部门间的数据接口直连共享登记信息的,也应当积极协调政府部门,按照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的要求,保证登记信息传输质量和效率。

五、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组织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争取各方支持

各级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部门信息共享和管理协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密切协作,主动作为,共同做好相关工作。要联合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发改、财政等部门支持,在人员、技术、经费等方面做好保障工作,为开展相关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和基础。

(二)周密部署安排,统筹组织实施

省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要成立由两部门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工作小组,共同制发本地区信息共享与管理协同的指导文件,明确信息共享层级和工作要求,统筹推进工作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属于全国层面的问题,及时向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和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三)加强技术保障,做好系统衔接

各级工商部门要严格按照简易注销技术方案(附件4)以及增加登记信息校验、对账等技术方案(另行下发)的要求,做好线上、线下企业登记系统,以及相关信息共享系统的优化升级改造及部署,确保采集到的数据精准可靠,传输的数据及时、完整;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技术方案的要求,升级改造业务系统和相关信息共享系统,做好数据的导入、整理、转化和反馈,确保工商、税务系统之间的有序衔接。

(四)加大宣传辅导,推动工作开展

各级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微博、等各种媒介,做好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和社会参与度,引导公众全面了解其享有的权利和对应的义务,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2018年1月15日

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

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根据《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现就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充分认识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重大意义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是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2014年3月1日以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通过改革,还权于市场、还权于市场主体,大幅度降低了企业设立门槛,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投资热情,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市场准入高效便捷的同时,退出渠道仍然不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注销企业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机制效率。

2015年以来,一些地方开展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让真正有退出需求、债务关系清晰的企业快捷便利退出市场,重新整合资源,享受到商事制度改革的红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有助于提升市场退出效率,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有助于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对于进一步提高政府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改革红利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重大意义,在坚持“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基本原则基础上,对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登记程序。要兼顾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约的要求,创新登记方式,提高登记效率;公开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申请条件、登记程序、审查要求和审查期限,优化登记流程;强化企业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加强社会监督,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规范简易注销行为,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市场退出服务

(一)明确适用范围,尊重企业自主权。

贯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改革要求,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和自治权,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二)简化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登记机关应当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简化企业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将全体投资人作出解散的决议(决定)、成立清算组、经其确认的清算报告等文书合并简化为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包含全体投资人决定企业解散注销、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等内容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要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15年版)已相应修订)。

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也可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进行检索检查,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申请,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三)明晰各方责任,保护合法权利。

企业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是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组织保障,确保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明确职责分工,注重加强与法院、检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税务等部门信息沟通,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改革各项举措的有序开展、落地生根。

(二)完善制度措施。

已经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的地方,要做好改革举措实施评估和跟踪调查工作,在本指导意见框架下及时调整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和工作流程。尚未开展试点的地方,要认真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制定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编制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告知单、办事指南等材料。

(三)强化实施保障。

各地要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及时改造升级企业登记业务系统软件,增加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和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自动提示功能,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应功能,做好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工作,切实强化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网络运行环境、办公设备、经办人员以及经费等保障工作。

(四)开展业务培训。

各地要有组织、有计划、分步骤开展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帮助相关人员深入理解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意义,全面掌握有关改革具体规定、材料规范、内部工作流程,熟练操作登记软件,为改革的全面实施打好基础。

(五)注重宣传引导。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介做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和社会参与度。引导公众全面了解自主选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带来的便利和对应的责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请各地按照《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随后下发)做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企业登记业务系统软件的改造升级,确保2017年3月1日起全面执行本指导意见。各地在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注意收集汇总,及时上报总局企业注册局。

2016年12月26日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通过这篇文章,您可以关注这些问题:简易注销和一般注销的区别、简易注销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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