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标题:企业在工商办理注销登记后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后果
文章划重点,请关注以下方面:没进行税务登记可以直接工商注销吗、注销税务登记不注销营业执照
一、企业在工商办理了注销登记但并未在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会面临哪些问题?
企业如果不再予以经营,应该在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这样企业的法人主体资格才从法律上彻底消灭。我们很多人都知道,企业不经营后到工商办理注销登记,但很多企业并不知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须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在法律程序上要求首先办理完成税务注销登记后,才能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但在实践当中,工商部门的人员由于方方面面的因素,可能会出现没有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就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一旦出现这样的结果,就会导致法人主体资格已经不存在了,但纳税义务还存在的尴尬局面。那么,如果企业出现了工商主体注销了,但是税务登记并未注销,而且还有欠缴的税款,这样欠缴的税款是否应该缴纳滞纳金?是否需要缴纳罚款?
二、下面是我们经办的一个案例:
个体工商户A在若干年前在当地工商局办理了注销登记,但由于当时自己的疏忽大意,并没有去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当时工商局的工作人员也未进行询问、说明,结果就导致了A个体户没有进行注销税务登记,就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然而,若干年后的今天却接到税务机关的处罚通知,要让其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而且滞纳金是从工商注销登记之日起算,截止到今天,另外还有罚款。
就我个人认为,该企业当初未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固然有责任,但是相关行政机关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欠缴的税款理所当然地需要予以补缴,罚款也可以理解,但是从注销工商登记之日起算到现在的滞纳金是很不合理的,因为对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类义务的,行政机关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就应该催告当事人,若经催告后当事人仍不履行,只能转为拍卖或者划拨的强制执行措施,而不可能累积长达几年的滞纳金。另外,无论是加处罚款还是滞纳金的数额都不能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当然,至于实践中怎么认定,还需要法官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判定。但还是建议广大企业家如果一旦面临企业走向死亡,在进行注销工商登记的程序的同时,一定要进行注销税务登记。
三、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另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强制执行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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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李雨萌律师团队,转载请联系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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