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标题:从3月1日起,你的公司可以简易注销啦!,公司进行简易注销后是不是就已经注销了
【背景】
在过去的很多年以来,很多企业都遭遇了公司注册登记很容易,但注销却很难的境况,于是很多企业选择了任其自生自灭。这样放任的后果是,对于既不申报年报(年检),又不办理注销的企业,工商局开出了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遭遇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因对企业被吊销负有责任,遂在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这样的企业并未因吊销而消灭了法人主体,于是在工商局的企业库里存在了大量这样的植物人。
2015年以来,一些地方开展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让真正有退出需求、债务关系清晰的企业快捷便利退出市场,重新整合资源,享受到商事制度改革的红利。于是,工商总局在2016年12月26日发布了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将于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新规要点一】
Q:什么样的企业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A:根据《指导意见》,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新规要点二】
Q:什么样的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A:企业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解读】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企业通常可能存在相关措施解除,如关税核定结算、补缴;相关资产、资质是否需与相关政府机构进行妥善处理等问题。按照一般注销程序,向所有涉及到的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核销手续后方可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解读】既然是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通常都存在未了债权债务,或许还有欠税行为,如果轻易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解读】股权被冻结、出质,通常意味着股东存在未了债务,而动产抵押则表明企业存在未了债务,无论那种情形,企业注销都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那么,按照一般注销程序,或者清算清结债务,或者通过与债权人沟通减免债务,之后依法办理注销程序,才符合立法本意。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解读】显然,被立案调查,或采取相关行政措施,意味着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如果轻易注销,则影响到行政机关依法调查和实施行政行为,最终可能损害社会公共秩序。这种情形下,企业可以在相关行政机关结案后,通过一般注销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解读】根据法律规定,非法人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能力,同时,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债权债务也是企业的享有的财产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企业注销需以分支机构清算完毕并完成注销为前提,否则,会导致债权人对该领取了营业执照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所实施的行为无法追责,变相实现了逃避,此种行为是法律必须予以干涉和规制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解读】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就表明存在债务未清结或前述其他情形,企业完全可以通过一般注销程序完成注销登记。确实没必要再给机会进行简易注销了。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解读】法定事由。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解读】兜底条款。给予工商登记机关一些自由裁量权,使之正当行使权利,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
小编说:之前曾处理过这样一个奇葩案件:松美公司2004年成立,2011年因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宣告松美公司破产,后又因松美公司缺乏财务账册,宣告终结破产程序。但2013年工商登记机关受理了松美公司股权转让申请,不但办理了股权转让,还进行了更名。现在松美公司名叫予阳公司,股东是徐某,仍然存在。但债权人以松美公司股东遗失账册导致公司破产为由,向松美公司(现予阳公司)原股东提出索赔,要求股东对债权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问:这样的予阳公司是否应当存在?还能办理股权转让?
律师解答:这个案件中反映了工商局与法院之间法律规定方面的脱节。按理说,既然松美公司已经被宣告破产,该企业已经不再有经营资格,而是进行清算、注销,就不应该再有后面的股权转让、变更名称等行政行为存在。在这里,可以看看新规是怎么说的。
【新规要点三】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解读】法院裁定强制清算,裁定宣告破产,其实都是向社会宣告,被宣告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不再具有经营资格了。
只有企业清算组或者企业管理人才可以持有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登记手续。
小编说:这样一来,松美公司就可以注销了。可是债权人怎么办?债权没有清结啊?
律师解答:松美公司的债权人不是已经向原股东发起诉讼,追究原股东的责任了嘛?这种方式是可行的。《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专门做了规定。
小编说:不过,松美公司现在不是原股东的,而是转让后的股东的,还是不能注销啊。
律师解答:是的。估计当初一知半解的代办注册公司的那些人以为松美公司已经没事了,怂恿松美公司的原股东将公司出让。而新股东是个法盲,不知道受让这样的公司会给自己带来麻烦。听说,老股东向法院提出,既然新股东受让股权,说明公司有价值或资产可供执行,那么债权人找老股东追责依据不够啊,让债权人去找新股东。
小编说,这下新股东可遭殃了。看来受让股权还是应该了解清楚啊。
律师解答:正常的股权转让,应当是在事前对公司进行充分地调查,无论企业大小,都应考虑委托律师和会计师对被收购企业进行尽职调查,了解或有风险,免得不小心收了个烫手山药,像这个松美公司,风险多大啊。
【新规要点四】
Q:简易注销的程序具体是怎样的呢?
A:简易注销的程序主要有四步:
第一步,主动公告、提交承诺:企业自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
第二步,登记机关自行推送信息给相关机构:登记机关应当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步,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提异议: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第四步,简易注销: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新规要点五】
Q:简易注销程序需要多久呢?
A:简易注销程序主要涉及两个时间:
1、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程序,需公告,如果章程没有特殊规定,则按照公司法应当是公告一次,45天。如果企业章程规定公告三次,或者长于45天,则按章程执行。
2、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程序之后,政府机构的办理时限是3个工作日。具体,需区分三种情况:
(1)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申请,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
(2)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3)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新规要点六】
Q:简易注销程序需要提供什么申请材料?
A: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工商局有样表,照实填写即可。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
【特别提示】企业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小编说:这样看下来,简易注销程序还真的很是便民啊。注销完了以后,如果债权人发现有未了债务怎么办?
律师解答:公司法解释二已经给出解决路径,公司未依法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小编说,您的企业如果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也可以去工商局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啦;还有那些已经被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和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企业,工商局喊你去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手续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