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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指引】公司解散、清算、注销的具体程序、步骤

原文标题:【实务指引】公司解散、清算、注销的具体程序、步骤,企业撤销清算需要什么资料

企业撤销清算需要什么资料

公司解散、清算、注销,意味着公司停止经营,并最终终止公司本身(终止法人资格)。无疑属于公司的一个重大决定。做出这样的重大决定前,股东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准备工作:

一是,确认公司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换言之,如果确认公司“资不抵债”,那就不是公司股东、清算组可以自行清算的了。而应由人民法院按照破产程序处理,即由人民法院指定律师事务所或者会计师事务所、专业的清算机构处理清算事宜。这是为了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因为,公司“资不抵债”意味着债权人将无法得到足额清偿,须引入人民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对清算行为进行监督。

需要指出的是,确认公司是否“资不抵债”,不能简单以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为依据,最好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以公司清算为目的的财务报表编制或专项审计。因为:公司以往的会计记录、财务报告编制,往往是以持续经营作为基本假设,并不考虑公司解散的特殊情况。举个简单的例子,公司解散意味着要解除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这是一笔不小的“债务”;而在持续经营的基本假设下,一般不会考虑和确认这一债务。

二是,确认股东是否需要履行补缴出资义务以及是否有能力履行股东补缴出资义务如果公司拟解散时,股东未全部履行实缴出资义务,则在公司清算期间,一般需要股东履行补缴出资义务,将原来的“认缴”承诺全部转为“实缴”行为,除非公司目前的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这就是所谓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公司股东是否需要履行补缴出资义务,可以结合前述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以公司清算为目的的财务报表编制或专项审计”,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股东实缴出资情况、是否有抽逃出资等进行判断。

如果发现股东需要补缴出资金额较大,而该股东目前明显没有履行补缴出资义务的经济能力,则会导致清算程序无法进行。因此,应首先确认这一问题。

三是,确认公司不存在短期内难以了结的业务或者诉讼、执行案件公司清算期间,需要了结公司业务(业务的法律实质是履行债务、实现债权),如果短期内难以了结业务,或者需要通过漫长的诉讼、强制执行才能了结,则不宜进行解散、清算。当然,如果公司不能了结的业务主要涉及实现债权,而公司股东拟放弃债权、放弃债权又不导致公司“资不抵债”,则股东仍可以决定解散。

四是,评估职工安置、全员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风险、障碍前述几个考虑因素分别涉及股东、债权人、债务人等公司的利益相关方,还有个非常重要的利益相关方,那就是职工(劳动者)。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全员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存在实际障碍。

在充分考虑以上因素后,股东可作出是否解散公司的决策。

本文主要以最为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清算、注销为讨论对象。

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解散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当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应当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避免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嗣后被认定无效。

在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的情况下,自然不存在股东会之说,该唯一股东应当以出具《股东决定书》的形式作出公司解散的决定。

二、成立清算组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因此,公司股东是自然人的,自然人股东应作为清算组成员;法人股东则应指派有关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也应作为清算组成员。

公司股东会可以在作出解散决议的同时,指定清算组成员。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实践中,向登记机关备案后,登记机关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有些登记机关则认为,在向报纸上公告通知债权人时,公告内容包括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信息的,可以视为已备案。

四、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如前文所述,我们认为这一项工作,应该在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或决定前就应当先行开展,以判断公司是否可适用自行解散、清算的程序。清算组成立后,可以复核前期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专业机构提供协助。

五、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登记

在前一道程序完成的基础上,公司应可掌握公司的债务状况。因此,应在清算组成立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进行公告。通知、公告后,公司将陆续接受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清算组依法进行债权登记。

具体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六、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由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因此,清算组只能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但实际上,何谓“与清算有关”,难以准确判断;且公司既然要解散、清算以至最终注销,其所有的未了结业务,早晚都要处理、了结。所以,实务中,往往需要逐步处理和了结公司的所有业务,只是公司不得再承接新的业务。

七、处理职工安置、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事项

如前文所述,有关职工安置、终止劳动合同的评估,包括预估所产生的职工债权金额、预计面临的障碍或阻力等,都应在公司作出解散决定前就进行。此时所需要做的就是,具体确定职工安置方案以及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要支付的拖欠薪酬、经济补偿等。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之一。换言之,只要用人单位作出解散的决议或决定,劳动合同就应终止,并不需要劳动者同意。只不过,出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用人单位应回应劳动者的合理诉求,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终止的有关问题进行协商、确认。实践中,一些公司会拟订《职工安置方案》,交由职工大会讨论、表决或听取职工意见。

八、制定、确认《清算方案》

经过上述程序后,清算组应可全面了解公司的财产状况,以及债权、债务情况。这时候,清算组应当编制《清算方案》,就是否需要变现公司财产(包括公司的债权)、如何处理未了结业务(未了结业务实际上是债务、债权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如何清偿债务,以及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的分配等,提出详尽、可行的方案。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在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解散、清算的情况下,清算组编制《清算方案》应报股东会确认。至于“确认”程序所需要的表决权通过比例。笔者认为,为避免股东提出异议导致《清算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面临阻碍,应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审核确认后,清算组方可按照《清算方案》具体实施。

九、具体实施《清算方案》

股东会确认《清算方案》后,清算组应当根据方案,对公司财产实施必要的变现,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经济补偿,缴纳所欠税款、滞纳金,清偿公司其他债务。剩余财产,则根据《清算方案》进行分配。而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剩余财产应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十、制作、确认《清算报告》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清算报告》实际上是对清算组各项职责履行情况的全面总结和回顾,是公司注销后才主张债权的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判断公司清算行为是否损害其合法权益的重要证据。

所以《公司法》才要求清算组将《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并将其作为办理注销登记的必要文件。当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公司如果选择以简易注销登记方式进行注销,则无需提交《清算报告》。但《清算报告》作为重要的证明文件,应由公司的股东妥善保管备查。

十一、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公司清算组完成各项清算工作后,还需要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的注销登记,包括普通注销登记和简易注销登记两种。

申请普通注销登记,应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而简易注销登记,则简单得多。

根据原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等文件规定,企业应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告期为20日。公告期满后,企业可向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只需要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也可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进行检索检查,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申请,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自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注销登记或者准予简易注销登记之日起,公司的法人资格即告终止。

作者为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本文核心要素如下:公司解散须进行清算,清算中的公司、公司清算注销的详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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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实务指引】公司解散、清算、注销的具体程序、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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