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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收入可以直接造工资表吗

原文标题: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收入可以直接造工资表吗

文章划重点,请关注以下方面:退休人员返聘工资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吗、退休人员返聘工资怎么做账

相信大家都听过一句话: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这句话,可以运用到很多的行业当中,职工随着时间的推进,经验的不断积累,所以在退休后仍有被返聘的可能.那么,在企业的财务工作中,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收入可以直接造工资表吗?

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收入可以直接造工资表吗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

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返聘人员的工资,在会计核算中可作为职工薪酬核算.

1.支付内退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计人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2.支付反聘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现金

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收入可以直接造工资表吗

退休返聘人员报酬个税计算怎么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四条第七款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离退休后返聘所取得的收入,以及离退休后重新就业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离退休后重新受雇取得的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适用税目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同其他员工一样的方法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 “退休人员再任职” 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也就是说,凡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国家公务人员一般不能参加社保;而非国家公务人员在职期间一般也已经缴纳了社保,退休后再任职,因已参加社保,我国政策规定同一个人不允许重复参保.

因此,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的第三条受雇人员必须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社保”待遇这一点使得”退休人员再任职” 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变得有其名无其实.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又重新明确:

自2011年5月1日起,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也就是说,对退休后再任职,即使没有缴纳社保,但只要同时符合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仍应当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收入可以直接造工资表吗?对于这个问题,小编的答案是肯定的,因为退休返聘人员,也是企业的职工之一,依然是需要通过职工薪酬这个科目对其工资进行核算的,所以…,不知大家如何看待,欢迎留言,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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